各县市区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市本级各协议医药机构和参保单位:
为落实全省经办系统“推行12条业务监管举措”活动,全面开展常态化的宣传和警示教育,规范协议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的行为,根据省医保局印发的《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关于开展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监管宣传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湘医险函〔2018〕9号)文件精神,我处制定了《株洲市协议医疗机构“十不准”》《株洲市协议零售药店“九不准”》《株洲市参保人员“八不准”》《株洲市用人单位“七不准”》及其《违法责任》。为使医保政策家喻户晓,更好地惠及广大群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要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在辖区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警示活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微信、短信等各种方式方法,加大宣传力度。
二、各协议医药机构要在显眼位置张贴宣传专栏,采取设置LED显示屏、发放宣传单页、诊疗科室和住院病房张贴等有效的方式进行宣传。要将宣传内容传达到每一位工作人员。
三、各参保单位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要作为当前重点工作,及时更新宣传栏、公告栏,并加强对本单位所有参保职工的宣传教育。
四、可通过镇医保办或村委会、乡村医生将宣传资料及时发送到参保人手中,力争家家户户对医保政策都有所了解。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医疗保险宣传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做到内容统一规范,形式灵活多样,切实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
1、《医疗协议机构“十不准”》
2、《协议零售药店“九不准”》
3、《参保人员“八不准”》
4、《用人单位“七不准”》
5、《协议医药机构和零售药店违法责任》
6、《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