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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经假”落实难? 陕西省总工会建议:医院证明一次有效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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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举行政策吹风会,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3月1日起,《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施行,为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及哺乳期提供特别的劳动保护。3月13日,陕西省政府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从出台背景、亮点内容、具体落实措施等方面,对《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行了解读。

  针对网友关注的“痛经假”能否取消“医院开证明”要求,陕西省总工会女职工部部长周晓芳解释到,女职工休痛经假必须依赖医院相关证明,如果现阶段我们认定她是一个痛经患者,从方便女职工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是医院开具一次证明有一年效期,当然,这只是一个初步的考虑。

  有工资收入的女职工都在适用范围内

  “全国有七个省份制定了本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或保护条例,陕西是第八家。”据周晓芳介绍,该规定覆盖了陕西的所有女职工,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只要是有工资收入的女性都在我们的保护范围内,比如合同制职工还有合同工、临时工、进城务工女性。”据周晓芳介绍,在该规定中还增加了对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的条款内容,还有对女性劳务派遣协议当中也增加明确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从源头上实现了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一个维护。

  女职工可休“痛经假” 建议:医院一次证明有效期一年

  最受网友关注的是,该规定对“痛经假”进行了详细说明,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向单位申请1至2天的休假。

  针对网友所提的,“痛经假”能不能取消医院证明,周晓芳解释到,女职工休痛经假必须依赖医院相关证明,如果现阶段我们认定她是一个痛经患者,从方便女职工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是医院开具一次证明有一年效期,当然,这只是一个初步的考虑。

  “该规定中增加了卫生用品和卫生费,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卫生护理费,但具体是多少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发放。”周晓芳说,在其他一些省份,对这部分规定有明确的要求,但由于省情不同,陕西并没有硬性要求。

  女职工最多可休168天产假

  对怀孕的女职工,规定要求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对孕期不能适应原岗位劳动的,用人单位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应当予以减少劳动量或者经本人同意暂时调整其至能够适应的劳动岗位。

  对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规定要求: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怀孕4个月未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休产假98天。

  “98天是国家规定的法定产假,那么各省份执行的是98+生育奖励假。目前,陕西女职工最多可以休168天产假。”据周晓芳介绍,我省执行的是《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第四十八条规定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也就是158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

  哺乳场所标配10平方米 如女职工权益受侵害可投诉

  规定还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女职工人数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不少于10平方米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制止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遭受性骚扰。

  此外,规定要求,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参加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劳动者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等。

  如果发生违反《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行为,女职工应当如何维权呢?《特别规定》对女职工的维权方式和解决途径也作了明确规定。比如,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劳动人事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申诉、仲裁和诉讼方式进行维权。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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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转载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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