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请看这里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新生儿获得国籍的重要医学依据和凭证。又称是“人生第一证”。
《出生医学证明》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新生儿获得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的重要医学依据和凭证。
三个途径可办《出生医学证明》
据长春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主任秦立洁介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有三个途径:
一是助产机构出生2个月内办理: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在新生儿出生医院办理。
二是助产机构内出生超过2个月办理:应到助产机构所在的县(区)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办理,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助产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信息登记卡》,原助产机构加盖医疗专用章的病历首页和分娩记录。非新生儿母亲领取的,还需提供有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和领取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是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签发。需提供:
1.助产机构外出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审批表
2.新生儿父母的户口簿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由法定鉴定机构开具的新生儿与父母的亲子鉴定证明
4.常住地或出生地乡镇卫生院(社区)有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出生信息登记卡》
5.新生儿出生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调查获取的由接生者提供的“助产机构外出生新生儿接生情况证明”(如接生者死亡,则由见证人提供)
6.提供新生儿出生地公安部门或村级以上行政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该新生儿是在当地助产机构外出生的证明材料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注意事项
1.新生儿名字要按规定使用通用规范汉字,坚决杜绝使用生(冷)辟字。否则会给打印证件或申报户口及入托带来不便。《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不予变更。
2.《出生医学证明》原则上必须由新生儿母亲签领,特殊情况需要代办的,必须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和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上的信息不应变更;新生儿父母要妥善保管《出生医学证明》,不能随意涂改,不能私自拆切副页等。
4.由于《出生医学证明》防伪标示很多,有的标示遇热会发生融化,切记不能塑封。
《出生医学证明》丢失需准备好材料补办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2.新生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原助产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信息登记卡》
4.原存档部门提供的加盖公章的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或副页的复印件;无法提供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或副页)的,提供原签发机构院级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的原始签发记录。
携带以上材料到新生儿出生机构所在的县(区)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办理。
长按识别二维码
长春市卫生计生委宣传处
电话:0431-84692117
邮箱:ccwjwxc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