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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强监管令公布,779个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



为何药店频频发生违规销售处方药现象?是什么原因让他们愿意为之铤而走险?

中国处方药市场庞大,大家都想在这一蓝海里分一杯羹,然而医院却仍是处方药的“主场”,客场作战的药店仅占据不到30%甚至更低的份额!看似诱人的千亿市场却与多数药房无缘!


处方药市场对于药店恍若一块看得到摸不着的蛋糕。虽然有关部门出台了不少文件希望能推进医药分开和处方外流,然而收效甚微,加之近年来,药品零售市场利润逐年下滑,不少药店也抱着“绝境逢生”的态度铤而走险!预计,未来各省市食药监局将继续重点整治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药店和诊所的违规行为。但由于人手紧缺等种种客观原因,对于偏远地区的药店、诊所往往“鞭长莫及”。希望在本轮整治中,三四线城市、城郊、农村等地区能够有效执行,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规范药品流通秩序,还处方药市场一片纯净天空而非“乌烟瘴气"的行业乱象!严厉打击,坚决杜绝才是最有效的治预手段!


日前,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广东省局”)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于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存在的五类行为,将作出撤销GSP的处理,并规定,被撤销GSP的企业6个月之后方可重新进行认证,认证后企业为一类店且不得经营处方药。惩罚力度之大可谓地方最严,而该《通知》也被业内视为“分级分类管理”的后续执行文件。


五类行为将被撤销GSP


(一)伪造处方或提供虚假销售凭证的; 


(二)处方药登记存在虚假行为的; 


(三)反复出现未严格按规定登记处方药销售相关信息的; 


(四)反复出现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五)反复出现因投诉举报违规销售处方药并经查实的;


对于存在上述情形的,一经查实,严格按“未依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经营,销售处方药存在虚假行为,严重违反药品GSP规定(存在严重缺陷**00401、**00402),依法撤销《药品GSP认证证书》”进行行政处理,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零售企业,将严格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6个月内不得重新受理其认证申请。


企业重新申请药品GSP认证,发证机关应按《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调整其分级分类经营范围,按一类店经营范围核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处方药。


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挂证”行为、执业药师未严格履行职责或以纵容、瞒骗手段销售处方药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注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涉及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同时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按提供伪造、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形论处,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并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779个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


按照广东省局此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药通〔2016〕420号)要求,药店销售处方药必须注意两大要点:

 ☆ 严格必须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监管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病毒药、肿瘤治疗药、复方甘草片、复方地芬诺酯片、抗菌素,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和激素,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具体名单见下文),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并留存处方备查。


原处方不能留存的,可以以电子照片、复印等形式留存,同时留存患者的联系电话,否则一律不得销售。


☆ 名单外的处方药如何销售?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以外(指名单以外的处方药)的处方药,必须充分了解患者既往用药情况,经执业药师审核,并填写 “处方药销售登记表”并做好详细记录后方可销售。


“处方药销售登记表”内容应包括具体品种名称、批号、数量、时间以及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


779个药品及所有注射剂必须凭处方销售

(来源:广东省局)


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

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病毒药、肿瘤治疗药、

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

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激素及其有关药物

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

素材来源于医道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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