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自1978年,我国实行免疫规划40年以来,现已消除由野毒株引起的脊髓灰质炎,控制了乙肝、麻疹、白喉、百日咳、破伤风、结核、乙脑等疾病。并且,我国目前已建立起覆盖疫苗“研发—生产—流通—接种”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拥有比较完备的疫苗监管体制、法规体系和标准管理,建成科学严谨的疫苗注册审批制度,实施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严格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上市疫苗全部实行国家批签发管理,并建立了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系统。
中国药闻《疫苗科普知识》栏目分四期就公众所关心的疫苗监管与接种等相关问题进行解答,今天为最后一期,感谢您的关注。
往期回顾
据了解,国内疾控机构进行儿童接种时,一般不会一次同时打几种疫苗,各地的实际操作情况也不一样,为什么?国外为什么可以同时接种?
答:《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规定,现阶段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均可按照免疫程序或补种原则同时接种,两种及以上注射类疫苗应在不同部位接种。除非特别说明,严禁将两种或多种疫苗混合吸入同一支注射器内接种。
国内注射剂型疫苗的接种由于受疫苗说明书接种部位的限制(接种部位多为上臂三角肌皮下或肌内注射),往往最多一次只能注射2剂疫苗(左右上肢)+口服1剂疫苗。另一方面,一些新上市的疫苗说明书,说明书均有“本品没有与其他疫苗同时接种的临床数据,由于缺乏与其他疫苗同时接种的观察,本品暂不建议与其他(免疫规划)疫苗同时接种”或类似内容的说明,因此限制了疫苗的同时接种。
国外疫苗接种,注射剂型疫苗在接种部位方面一般会有左、右上肢,左、右大腿4个部位,可以一次接种更多剂次疫苗。
如果同时接种几种疫苗,发生不良反应如何追溯?
答:同时接种几种疫苗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发生的可能原因,并判断AEFI是否为不良反应以及与之可能相关的疫苗。比如,对于接种局部的反应,可以根据疫苗接种部位追溯可能导致该反应发生的疫苗。对于卡介苗等特定疫苗,可以根据疾病诊断及实验室辅助检查追溯可能导致反应发生的特定疫苗。对于其他大部分反应,有时可以根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疫苗的特性等推断与何种疫苗可能相关,但很多情况下可能无法准确追溯是何种疫苗所导致。
如果打疫苗时间延迟,会有什么后果?第一针延迟,第二针延迟后果一样吗?
答:我们推荐儿童按照免疫程序规定,及时接种相应疫苗。延迟接种可能存在两方面的风险:
一是易感儿童不能得到及时保护,感染相应疾病的机会增加。比如麻疹类疫苗,如果延迟到8月龄以后接种,就有许多未接种疫苗的儿童患麻疹。
第二个风险是,有些疫苗在不同时间接种疫苗的保护效果产生差异。新生儿在出生后24小时接种乙肝疫苗,加上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小三阳阻断率为95%-98%,大三阳阻断率为90%-95%;但如果超过24小时接种乙肝疫苗,阻断乙肝病毒传播效果会大大降低,乙肝病毒传播风险会增高3倍,7天后风险会增大到8.6倍(WHO立场文件)。
所以我们特别强调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第1剂乙肝疫苗,并按照0、1、6月龄的免疫程序,完成3剂乙肝疫苗的全程接种。
对于免疫程序为多剂次接种的疫苗,推荐后续剂次也按要求及时接种。虽然理论上两剂次接种的间隔延长,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疫苗的免疫反应效果,但延迟后续剂次接种,其风险是延长了接种者产生完全保护的时间,使接种者不能及时得到保护。
国内外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范围有什么区别?
答:各国纳入免疫规划的疫苗范围都是根据各自的国情确定的,因此各国纳入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均有区别。
现阶段,我国儿童免疫规划覆盖了12种疫苗可预防疾病,基本上覆盖了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所有重点疫苗种类。而且个别疫苗我国已经先于其他国家纳入儿童免疫规划,比如乙脑疫苗。根据我国目前的传染病流行情况和疾病负担等因素,目前也有部分其他国家已纳入免疫规划的疫苗在我们未纳入免疫规划。今后我们将继续推动将更多安全有效、财政可负担、群众有需求的疫苗纳入免疫规划。
儿童疫苗关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应当如何科学接种疫苗?哪些疫苗是必须要接种的?
答:《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将疫苗分为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对于免疫规划疫苗,儿童监护人应保证儿童及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是必须要接种的疫苗。对于第二类疫苗,儿童监护人自愿和自费接种的疫苗,是可以选择接种的。
儿童监护人可以根据传染病流行特征,感染疾病的风险,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孩子的身体情况等,为儿童选择需接种的疫苗。家长在选择接种前,还应了解各种疫苗的特性、适应证及禁忌证。如孩子机体抵抗力较低,在流感、手足口病、轮状病毒等流行季节前,可选择接种相应疫苗。
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体系建设情况如何?针对异常反应,应采取哪些处理措施?
答:我国现已建立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系统。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在县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诊断后,如诊断结果认为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由第一类疫苗引起的,可以向当地的卫生计生部门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如为第二类疫苗引起的,则由疫苗生产企业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