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抚养费是什么?
2、有哪些情形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一条中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后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征收;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3、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的,除需缴纳社会抚养费还会有什么后果?
半年后,双方当事人因外出未能及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执法人员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对他们两人分别作出11835.5 元合计23671 元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来源:瑞安普法、市卫计局政策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