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20个方面加强对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
《通知》强调,一方面要促使失信主体加快整改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自身信用;另一方面要加大失信成本,引导各类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失信主体,包括经各地区、各部门(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按标准和程序认定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各类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
对于药品零售行业来说,《通知》的出台,无疑加快了执业药师“挂证”的清理速度。据执业药师认证中心有关报道显示,此前已有29个省(区、市)使用全国执业药师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的使用有利于打破执业药师注册数据的地区间信息壁垒,实现全国执业药师注册数据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通知》指出,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提出了建立失信单位负责人责任追溯制度。“在对失信单位实施联合惩戒的同时,建立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的联合惩戒机制。”大大加强了整治力度,也给那些聘用“影子药师”的企业一记“重锤”。
早前,多地也在陆续探索执业药师的信用档案建设。相对于部分地区通过“约谈、通报公示、载入“黑名单”、抄送上级主管部门等形式,加大监管处罚力度。”的做法,对于违法失信执业药师的处罚,江苏省镇江市更为严格,在《工作方案》中,镇江市食药监明确指出:“在各药品经营企业上报的驻点执业药师个人基础档案信息中,如发现药品经营企业有挂证现象,由市食药监局上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吊销其个人执业药师执照。”
《通知》中的多项措施同样值得关注。
· 全面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参考国家有关部门签署的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制定区域性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推动相关部门将查询信用信息、限制约束失信主体嵌入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的工作流程。
国家和地方各级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发失信联合惩戒子系统,实现失信联合惩戒发起—响应—反馈的自动化,及时归集上报失信联合惩戒案例。
在认真落实各项行政性惩戒措施的同时,要依法依规将失信信息与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充分共享,推动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惩戒措施落实落地,加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
· 追溯失信单位负责人责任
建立失信单位负责人责任追溯制度。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列入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要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失信信息作为评价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信用状况的重要依据,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对失信单位实施联合惩戒的同时,建立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的联合惩戒机制。
· 引导失信主体开展公开信用承诺
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按照规定格式作出书面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依法诚信经营的具体要求、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违背承诺自愿接受联合惩戒等。信用承诺书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作为信用修复的重要条件。
· 积极稳妥开展信用修复
建立信用修复制度。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通过公开信用承诺、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信用。
· 切实加强行业信用监管
健全行业信用监管制度。发挥行业监管部门的作用,并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同参与行业信用监管,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记录,开展行业信息公示、风险提示、预警监测、信用管理培训等工作,从行业维度布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鼓励创新对失信主体的信用监管
建立鼓励创新信用监管的制度。鼓励以信用承诺助行政审批,以信息公示助行政监督,以协同备案登记助信息归集,以深度介入合同签约履约促守信践诺等,形成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协同注册、合同监督为核心运行机制的信用监管体系,支撑和推动全国“放管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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