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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省医保药店又有新动态!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政策频发,为哪般?


近日,山东、广东、北京、湖北、四川等省多地医保药店有新动态,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政策频发,总结起来大概都是从规范管理、提供安全、便利服务角度出发,为参保人员营造一个安全、优质的购药环境。

 


或为进一步提升定点零售药店的智能化监管水平,而发布“互联网+定点管理”试点通知;或为严格规范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进货渠道,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出台新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或为参保人员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用药服务,下发通知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工作;或可持社会保障卡在统筹区内开通了个人账户异地直接结算的医院、药店刷卡结算,等等,具体情况如下:

 

山东:青岛要求医保定点药店试点“互联网+定点管理”


近日,青岛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开展零售药店“互联网+定点管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市零售药店试点“互联网+定点管理”新模式,进一步提升定点零售药店的智能化监管水平,打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和营商环境。

 

《通知》明确试点范围为:《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青人社规﹝2017﹞19号)实施前,已取得定点资格的全市连锁及单体零售药店,具备试点条件的可申请参加试点。

 

试点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大数据监管试点,对经营范围不超出《青岛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青人社规〔2017〕16号)规定的个人账户金支付范围的零售药店,其进销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ERP系统)通过专业检测机构的信息安全检测,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药师(含中药师)、定点管理人员和社保卡刷卡操作人员须全日制在职在岗。

 

另一方面是远程监管试点,具备完善的ERP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智能终端,且ERP系统通过专业检测机构的信息安全检测的零售药店,同意通过互联网将现有的ERP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接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取该系统的监管权限,确保能够24小时在线远程监控销售情况的,允许零售药店适当增加经营品种,其经营范围须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广东:东莞严格规定定点药店申请条件


近日,由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草拟的《东莞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社保定点药店要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并并需配备3名及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其中执业药师不少于1名。

 


办法规定,申请定点零售药店除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的基本资质外,还要满足:

①在注册地址连续经营时间1年以上;

1年内无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检察部门违法、违规处罚的情形;

③具有3年以上经营场所使用权或者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等要求;

④同时需按照社会保险管理要求,对药品购进、销售、库存实行信息化管理并能够按要求传送数据,具备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对接及远程监控的条件,并通过社会保险政策业务考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不得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

①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自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未满3年的;

②原定点零售药店被终止或解除服务协议,自终止或解除服务协议之日起未满3年的;

③原定点零售药店停业或者关闭后未按规定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④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办理社会保险费用结算,办法还要求:

①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核验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确认其参保身份。

②对参保人身份有疑问的,不能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核付或刷卡消费,并及时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③参保人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仅能用于支付药品、医疗器械(具“械字号”商品)、保健食品(具“食健字号”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具“妆特字号”商品)、消毒用品(具“卫消字号”商品)的费用结算。

④定点零售药店利用或诱导参保人利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或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非医疗用品费用,或套取现金的,将暂停服务协议3个月。

 

北京:医保定点医院药店再扩容


继人社局下发7月23日起新增369家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出示外配处方和社保卡,就可以实时结算的通知之后,近日,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定于近期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工作。


申请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自8月6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目前,北京市已经有2877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达457家。


1、在服务能力上,对于医疗机构,申请的要求包括:

①三级医疗机构须满1年;

②二级医疗机构须满2年;

③一级医疗机构须满3年;

④儿童医院、妇产(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可不受执业时限限制。

⑤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应在5年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村卫生室不受此限制。

⑥同等条件下,能够提供节假日门诊服务或急诊服务的医疗机构优先。


2、对于定点零售药店来说,需要符合的条件包括:

①所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之间原则上要求有350米以上的可行进距离;

②同等条件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和经营时间长者优先、上一年度已通过公示但因客观原因未完成系统改造者优先;

③能够提供24小时药品销售服务,并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及售药窗口;

④零售药店须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至少1名执业药师和2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职在岗,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等。


湖北:黄石4家药店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被处罚


在前不久的专项整治行动中,黄石市食药监局发现,黄石4家定点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对4家企业进行了严惩。


四川:124个药店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异地结算


8月1日起,四川省本级、成都、绵阳、乐山、内江、南充、资阳7个统筹区的医保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在上述统筹区内开通了个人账户异地直接结算的医院、药店刷卡结算。截至目前,这7个统筹区共开通异地结算医院93家、药店124家。



据了解,医保个人账户异地直接结算是四川省继开通省内及跨省异地住院、省内异地门诊特殊疾病直接结算后的又一重大举措,有效缓解了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异地使用难的问题。


四川省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异地就医、购药直接结算执行“参保地待遇”的政策,并且参保人员不需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就可以持本人社保卡在省内已开通个人账户异地直接结算业务的联网医药机构,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普通门诊看病费用或药店购药费用。


据介绍,参保人员就诊或者购药结束时,应对费用清单和费用明细等进行核对确认,再由就诊医院或药店将费用数据通过省级平台传输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计算报销费用。参保人员只需与就诊医院或药店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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