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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制”不是一句空话,不符合规定许可证还是要撤销的

近日,绍兴市柯桥区一家游泳馆,因游泳馆内的设施设备与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的承诺内容不符,收到了柯桥区首张“撤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通知书”。


该游泳馆就是今年以来第一批按先发证后审核核发卫生许可证的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该游泳馆监督审核时发现,该游泳馆的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未达到要求,不符合卫生许可证的领取条件,对此,当场出具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整改。但该单位在限期内,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且明确表示不愿意整改。按照规定,柯桥区卫计局决定撤销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停止营业。


告知承诺制是浙江省卫计委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中的一项举措,申领人员只需在办证窗口签署一份特殊的《承诺书》,仅凭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就可以当场申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流程大大简化,审批时间大幅缩短。



自2017年12月推出以来,作为游泳场所卫生许可采取告知承诺制的第一个夏天,今年6月至今,柯桥区受理游泳场所卫生许可领证数相较往年增长了近一半,共有14家游泳场所通过先发证领取了卫生许可证。告知承诺制的服务便民初衷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但 是

实行“告知承诺制”并不意味着审批的放松,而是为了以更优的“放”促进更好的“管”。 相比一般程序,告知承诺制是“先证后核、宽进严管”,对事中事后监管反而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旦发现商家有违法违规行为,与承诺内容不符,在责令整改期限过后仍不达标将撤销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同时要求注销卫生许可证而停止营业。撤销卫生许可证后,游泳场所如果还继续营业,则将按无证处理。


按照《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申请人被撤销卫生许可的情况,在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违法行为,应当将记入失信档案。失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其他部门。该申请人再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时,不采取告知承诺制,应经现场核查,符合许可条件后给予卫生许可。



来源:柯桥区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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