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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全纳入


  8月23日,合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上审议通过,根据《合肥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含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参保居民”)将全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一致。



《办法》明确,市、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大病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含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参保居民)全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一致。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支付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招标承办、统一服务管理、统一信息平台。大病保险基金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方式筹集,2018年筹资标准为60元/人,个人无需缴费。



  参保居民患重大疾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一个保险年度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其中,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大病保险起付线为0.5万元。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分段按比例报销:5万元(含)以下的为60%,5万元至10万元(含)的为70%,10万元至20万元(含)的为75%,20万元以上的为85%;医疗救助对象分段支付比例分别为65%、75%、80%、90%。



《办法》还明确,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组织招标选定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并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协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期一般为3年。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将年度大病保险费用分月划拨至商业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并承担开展大病保险相关业务费用。商业保险机构应对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确保基金安全和偿付能力。记者了解到,大病保险资金年度结余超过合同约定盈利率以上部分,将全部返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来源:合肥日报合肥市医改(医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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