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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住院医疗费如何结算?个人承担哪些?

参保人住院医疗费如何结算?个人承担哪些?

    个人住院费用结算,参保人在住院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按比例承担。
个人承担部分包括下例四项:
(1)全自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
(2)先自付(使用乙类药品先自付3%,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个人先自付10%,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在170元以上的、置换安装人工器官的个人先自付10%(国产)、20%(进口),抢救使用超过医保药品目录的先自付30%、使用全血或血液制品的先自付10%);
(3)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
(4)按自付比例(分医院等级、退休与在职),
举例:参保职工王某,35岁,在职,于2010年2月住进昆明市某三级医院内科,病愈出院时,医疗费用总计为9088元,请依下列情况计算:
①全自费医疗费260元;
②使用乙类药品500×3%=15元;
特殊检查、治疗860×10%=86元;
③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1200元。
住院总费用减去上述个人先支付的部分,即:9088-260-15 -86-1200=7527元(进入统筹共付部分)
④王某(在职)住三级医院自付比例为15%,7527×15%=1129.05元。
上述四项相加个人支付费用为:
260元+1129.05元+15元+86元+1200元=2690.05元
最后统筹基金支付:9088-2690.05=6397.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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