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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两部门联合部署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为了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

广大医务人员切实做好

《条例》贯彻工作,

进一步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9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

《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通知》指出,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并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预防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后要及时规范处置,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主渠道作用。


《通知》强调,各级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明确组织领导、加强督导并做好信息沟通。 



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中华医学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的风险防控管理,规定了医疗纠纷解决途径,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加强了医疗质量安全的管理。《条例》的施行,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举措,对妥善化解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将发挥重要作用,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全力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附件


医疗纠纷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条件


为保证医疗纠纷中尸检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提出以下要求: 


一、医疗纠纷可以委托下列机构进行尸检: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医疗机构; 

(二)设有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学教研室或法医学教研室(系)的医学院校,或设有医学专业并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学教研室或法医学教研室(系)的高等普通学校; 

二、承担医疗损害鉴定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具有2名符合条件的尸检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为主检人员; 

(二)解剖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具有尸检台、切片机、脱水机、吸引器、显微镜、照相设备、计量设备、消毒隔离设备、病理组织取材工作台、贮存和运送标本的必要设备、尸体保存设施以及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承担医疗损害鉴定尸检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具有病理解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检人员还应当在取得病理解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尸检任务;也可以会同同级公安、司法机关指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设置的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法医机构承担尸检任务。



END



来源:健康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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