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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指南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指南


(一)住院报销所需材料

需要携带患者本人住院病历(应含事项: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心电、化验、超声、X光、CT、核磁报告单、手术记录、体内置放材料条码、长期医嘱、临时医嘱等)、费用清单、住院收据或出院诊断书书、、转诊单(或急诊备案或异地就医审批表)、患者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患者本人存折银行账号。

(二)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统一执行吉林省制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分为甲、乙、丙三类。三个目录内甲类所发生的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乙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10%后再按规定比例支付。丙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

(三)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居民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按乡镇级、县级、市级、经批准转外就医(通化市辖区以外)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400,800,1100,1100。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70%,65%,55%,45%。30000元以上至60000元的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75%,70%,60%,50%。60000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80%,75%,65%,55%。

(四)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本年度内,居民个人自付累计金额14000元(低保8400元)以上部分进入居民大病进行再次报销,报销比例分段递增。1万元报销50%,1-5万元区间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提高1%,5-10万元报销65%,10-30万元报销80%。


业务咨询电话:0435-721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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