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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部委联手惩戒暴力伤医者

对于医闹,联合惩治的期限是五年!!


作者|田光建(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人民医院)


列入“医闹黑名单”,不能当法人、不能当高管、不能考公务员、不能评先进、不能乘高铁、多交保险、纳入失信名单、不能炒股、不能开公司、不能评优、不能享受优惠、不能享受补贴……


这是“史上力度最大”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举措的《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主要内容,日前已经公布,获得了医疗界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好评。


从“九龙治水”到现在的“28罗汉管水”,是否能够彻底的惩治医闹呢?我们一起来梳理梳理!


30年,三个著名文件,九龙治水,医闹依然很闹心


2016年7月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4个部门联合召开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视频会议,部署落实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自2016年7月起开展为期1年的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方案》中要求,公安机关对医疗机构的报警求助要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坚决制止,特别是对正在实施伤害医务人员行为的,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必要时依法使用武器、警械。此外,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殴打医务人员、严重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必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拖延、降格处理。


同一时间,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印发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4号文件),该通知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宣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中国保监会九部门联合署名,下发时间是2016年6月30日。


巧合的是,2016年3月30日,四部委刚刚下发过当时被媒体和社会各界称之为“世上最严厉”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


而这距离卫生部、公安部第一次联合发布《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知》已经过去了30年,30年前的时间是1986年10月30日。


30年,三个文件,都是30日发出,为了同一个问题。


有位网友说,通读2016年6月30日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在看不出与此前3个月前四部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有多少区别,也可以说就是同一个版本,最多是修订版。


有网友说,方案和通知写得很严厉,但是实际操作和执行上打了很大折扣,专业医闹依然存在。


全民小康,全民健康,健康之路,由谁来铺就?!


毫无疑问,肯定是医生,是医务人员,可是医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处境是什么样的呢?


在全社会庆祝和宣传首个“中国医师节”过去没多久,连续发生“北大医院产科医生被打”、“兰州医生被打”事件,暴力伤医事件依然高发。


不管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都是“关几天就放出来”,涉医违法犯罪惩治力度轻,伤医的成本太低,不能对相关行为人起到震慑、敬畏作用,引起业内同行诸多不满,也引起社会正义人士的不满。


医闹《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部门多,有措施、有监督


2018年10月16日,由国家发改委牵头,28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医闹联合惩治方案。


同时,在全国扫黑除恶的大环境下,相信一定会在惩治医闹方面,做出很大的成绩,彻底的打造出良好的就医环境,使医患互信关系得到彻底的回归!



这次,医疗界翘首企盼的“暴力伤医黑名单”真的来了,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名单!!


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实施单位:卫生健康委、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等严重违法违规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补充、撤销和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对于从该严重违法违规名单中撤销的主体,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详细规定了 6 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

(一)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

(二)扰乱医疗秩序的;

(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

(六)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于医闹,联合惩治的期限是五年!!


联合惩戒的实施期限自行为人被治安或刑事处罚结束之日起计算,满五年为止。期间再次发生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累加计算。惩戒实施期限届满即退出联合惩戒。


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非常具体,各负其责。

(一)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

(二)引导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定价原则调整财产保险费率。(实施单位:银保监会)

(三)将其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

(四)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

(五)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施单位:中央编办)

(六)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七)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实施单位: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有关单位)

(八)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交通运输部、铁路总公司、民航局、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

(九)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实施单位:卫生健康委、公安部)

(十)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通过“信用中国” 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实施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

(十一)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实施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十二)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保险中介业务许可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银保监会)

(十三)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银保监会)

(十四)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的参考。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证监会)

(十五)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

(十六)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最后,我们再来回顾一下这28个部位名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卫生健康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民航局、中医药局、铁路总公司。


希望医闹能够得到彻底的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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