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因销售处方药患者致死,药店惹上官司!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湖南省衡阳市某中学晚自习课间休息期间,三名初三学生服食处方药自杀。女学生经抢救无效死亡,两名男学生经抢救已脱离生命危险。另据衡阳当地权威部门人士透露,三名学生所服食的药品是一种处方药,购于学校附近不同的五家药店。
据了解,事发后,当地公安和药监部门已对涉案的五家药店进行立案调查。尽管早已有相关政策明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然而药店“阳奉阴违”,擅自售卖处方药事件仍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个别患者致死情况。
>> 擅自卖处方药致死,药店赔偿31万
据《南京晨报》报道,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一妇女周梅英(化名)患灰指甲多年,服用几个月后,她却得了严重的肝病,不久就去世了。家人查明这种治疗灰指甲的药对肝有副作用,容易引发严重肝中毒,认为出售该药的药店负有责任。
法院调取了多位证人的证言,基本认定,周梅英分三次到被告药店买过“肇事”的治疗灰指甲的药,并且该药是处方药,被告药店在周梅英没有出示处方的前提下,就将药出售给她。
法院认为,从周梅英购药、服药的时间,以及肇事药品说明书上写的具有严重肝毒性的副作用,加上医院的诊断,可以认定周梅英的死亡是服用该药所致。
法院认为,药店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药品销售者,应当知道肇事药品具有严重的副作用,但药店在周梅英没处方的情况下仍向她出售,对周梅英服用该药后产生的后果负主要责任。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周梅英死后的经济损失由药店按6成赔偿,共计近28万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3万元,其余部分由周梅英家属自行解决。
实际上,针对违规销售处方药现象,多地也陆续出台了处罚令,其中,海南规定,对第一次发现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药店,一律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顶格处罚1000元;若第二次发现,将一律责令停业整顿3至7天,并顶格处罚20000元;若第三次发现,一律按情节严重论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今年5月,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的通知》,对于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存在的五类行为(伪造处方或提供虚假销售凭证的; 处方药登记存在虚假行为的; 反复出现未严格按规定登记处方药销售相关信息的; 反复出现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反复出现因投诉举报违规销售处方药并经查实的),将作出撤销GSP的处理,并规定,被撤销GSP的企业6个月之后方可重新进行认证,认证后企业为一类店且不得经营处方药,惩罚力度之大可谓地方最严。
>> 药店销售处方药要点
目前,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药店销售的处方药分为两种,2016年9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强化了“分级分类”管理思路,将处方药分为了“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和“可登记购买的处方药”。
其中,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包括了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抗病毒药等九大类品种,通知以附件的形式详细罗列了需凭处方购买的药品名单。
按照广东省局此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药通〔2016〕420号)要求,药店销售处方药必须注意两大要点:
>> 必须严格执行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病毒药、肿瘤治疗药、复方甘草片、复方地芬诺酯片、抗菌素,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和激素,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并留存处方备查。
原处方不能留存的,可以以电子照片、复印等形式留存,同时留存患者的联系电话,否则一律不得销售。
>> 名单外的处方药如何销售?
对于上述名单以外的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时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同时还应充分了解患者既往用药情况,经执业药师审核,并填写 “处方药销售登记表”并做好详细记录后方可销售。
“处方药销售登记表”内容应包括具体品种名称、批号、数量、时间以及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
>> 高压之下,屡禁不止
值得思考的是,违规销售处方药,为什么高压之下仍然屡禁不止呢?
一是处方药市场仍以医疗机构为主,药店分羹处方药市场过少;
二是处方外流虽然放开闸门,但仍然阻碍颇多。
无论是药品供应渠道,还是医保政策,多种限制因素均导致零售药店无法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同等平台上竞争处方药市场。
据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实际外流处方还不到千分之一。由于监督难度大、用药安全难保障,网售处方药的相关政策文件曾数易其稿,松绑和收紧的不同取向也一度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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