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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麦政发〔2018〕109号

各镇人民政府、道北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天水市麦积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7日


天水市麦积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是农村公益性设施,为规范农村饮用水管理的运行,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工程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2015年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村饮用水的所有供水工程,包括跨镇、街道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本区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承担各自的职能责任,保障农村饮用水管理良性、持久运行。

区水务局是农村饮用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管理的运行工作,配合环保局做好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农村饮用水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

区卫计局负责农村饮用水监测。区卫计监督分局负责饮用水水质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质监测网络。

区环保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区物价局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督。

区审计局负责对水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麦积供电公司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电力保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确定管理单位,明确管理职责。

(一)以国家投资为主集中连片的供水主体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站对工程行使管理权,受益镇、街道组建镇、街道共享共管理事会,基层供水工程管理站与镇、街道共享共管理事会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工程由基层供水工程管理站管理,村级管网的运行和维护由共享共管理事会(或村委会)负责管理,入户工程由农户所有,并负责管护。

产权归属划定为:水源工程、泵站工程、电力设备、高位水池、供水干支管(以供水干支管道与村级管网“T”接点为界)的所有配水工程,产权隶属国家所有。村级管网(以村级供水管道与入户工程“T”接点为界)产权归村级集体所有,入户工程(以巷道支管“T”接点到用水户的水龙头),其产权属用水户所有。

(二)以国家和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受益镇、街道组建镇、街道办共享共管理事会,共享共管理事会负责工程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水费收缴,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站进行业务指导,所在镇、街道负责监管。

(三)由国家投资建成的小型单村供水工程实行村级共享共管理事会(或村委会)管理,负责工程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水费收缴,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站进行业务指导,所在镇、街道负责监管。

(四)由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户修建的集雨水池窖等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归施建受益农户,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五条  农村饮用水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管理权限签订目标责任书。

集中供水工程主体部分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区水务局与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站签订。

集中供水工程村级管网和入户部分及其它单村供水工程目标管理责任书由供水单位与受益村、用水户签订供水设施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范围及责任。进村设施由受益村负责管理,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理。

第六条  区水务局为全区农村饮用水管理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全区农村饮用水管理的申报立项、建设和管理工作。运行实行区水务局—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站—基层供水站—共享共管理事会相结合的层级管理体制。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企业化运作。

第七条  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站,负责全区农村饮用水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协调各有关单位、各镇、街道、各基层供水工程管理站饮用水供水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  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站下设基层供水工程管理站。各基层供水工程管理站的主要职责为:负责供水区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村网以上骨干工程维修、养护,区域内水费收缴。

第九条  各有关镇、街道成立镇、街道办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领导小组,负责协助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站、基层供水工程管理站做好供水工程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条  各行政村或自然村成立村民共享共管理事会,确定专人负责村级供水管网的维护、组织人员开挖回填破损管道的基道土石方、水事突发事件的处置、上报、水费收缴等工作,并监督供水站、水管员的工作,反映上报群众对供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其运行及维护经费不足的,资金由镇政府、街道和村委会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基层供水工程管理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由区水务局统一选聘调配。工程运行维护人员,由区水务局及相关部门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确定,实行全员聘任制,并对全部人员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对每个岗位的责任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奖优罚劣。

第十二条  基层供水工程管理站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区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书,接受上岗前的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笫十三条  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站实行季统计报表制度,区水务局对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站及各镇、街道基层供水站实行年度考核。


第四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四条  区水务局要加强供水水源统一管理,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在供水区域内全面推行各项节水措施。对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区内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上报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第十五条  供水站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运行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修供水设施,做好泵站运行记录和物资管理。

第十六条  供水站依据《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446 —1995),明确工程管理权属,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其范围标准为:

(一)水源工程:地表水以取水口外边线为界,管理范围为上游1000m,下游200m,左右两侧50m。保护范围为上游10km,下游5km,左右两侧各为500m。地下水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200m以内为管理范围,半径500-1000m为保护范围。

(二)管道:管理范围为管道线向外2m,保护范围3m,以顶部埋设的界桩为标志。

(三)高位蓄水池和调蓄池的管理范围为自围墙外边线以外3m。

(四)变压器及变台的管理范围以基础四周1m划定。

(五)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支柱及附属设施可划定2m的保护范围。

(六)管理所管理房以实际征地范围为准,管理范围为线外2m,保护范围3m,高位水池、减压调蓄池管理范围为线外2m,保护范围3m。

上述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距离,均为水平距离。标准中所给的有关管理范围的数值,是指工程本身占地之外的划界宽度,同时有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时,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线计起。

对有关工程设施管理保护范围未涉及到的,可参照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DB62/446-1995《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基层供水工程管理站配合区环保局划定水源保护范围,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区村镇供水管理站在工程建设期间,应按年取水量大小向区水政水资源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污染环境的相关活动。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事故较大时,应及时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二十条  基层供水工程管理站应建立水质日常检验制度,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稍水进行水质检验,向水务、卫生、环保部门报告检验结果。基层供水工程管理站不能自行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第二十一条  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确保饮水安全;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质处理措施防止疾病发生及流行,必要时,可提请防疫机构介入并启动相关工作预案予以处置。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第二十二条  供水工程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不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农村饮用水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建房、建窑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严禁毁坏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界牌、界桩等标志。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穿越跨行政区域和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及林草地的,相关地区和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或者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  区水务局应会同区卫计等相关部门制定农村饮用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供水站应根据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报区水务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由区水务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费、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及“级差不同、水价不同”的原则提出核算报告,报区物价局审批后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用水情况及物价发生较大变化时,及时申请变更或调整,基层供水工程管理站不得私自调整水价。

第二十七条   水费收取采用“先付费,后用水”的方式,安装卡式智能表计量,应当按每月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为减轻供水成本,保障供水正常运行,原则上对用水户采取月计量水费和保底水费相结合的办法,即用户以每月2m3为保底用水量,超过2m3按实际用水量计收,商业、建筑业等经营性用水进行分类定价(参照城区自来水公司确定价格),企事业单位生活用水按水表计量以月征收。

第二十八条  水费实行以基层供水工程管理站为单位独立核算,使用范围为供水站的电费、维修费、运行维护费、水毁补偿费、办公费及工作人员工资,按比例计提维修费和折旧费及更新改造费用。基层供水工程管理站必须按照区水务局审批同意后的年度水费开支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年终提交该年度水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受益区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在各类管网上取水,应当征得基层供水工程管理站同意,并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建筑用水、经营性用水须提前向基层供水工程管理站申请计划,经供水站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基层供水工程管理站或用水户认为计量设施不准的,可以随时进行校验,对不校验计量设施又不按规定交纳水费的,供水站有权停止供水。

第三十一条  入户供水工程设施损坏的,用水户应立即报告共享共管理事会或基层供水工程管理站进行停水维修,材料费自理,不得私自拆装。如不及时报告或私自拆装有关配件,造成损失的由用水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共享共管理事会或基层供水工程管理站应当对用水户用水情况经常进行巡回检查,发现用水户有跑、冒、滴、漏等浪费水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对屡教不改者,停止供水。

第三十三条  新增用水户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共享共管理事会加注意见,报基层供水工程管理站审核同意后,由供水站按规定收取费用,进行安装、供水。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取水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省上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暂缓征收水资源费。水质监测费由区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用电量按有关规定纳入全省农业排灌电价控制基数,按地表水、地下水扬程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电价。

第三十六条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专项补助制度,对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和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区财政适当予以补贴,每年年初区水务局将财政补贴额度报区政府审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水务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四)发生供水水污染事故未及时上报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水务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转供用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盗用供水的,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拆卸、启封、围压结算水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工程建(构)筑物、供水管道等供水设施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在供水管道上修建房屋等违章建筑物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责令立即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4年12月16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水市麦积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麦政发〔2014〕147号)同时废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7日



天水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麦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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