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门口、卫生间或药店附近。
他们回收的是什么药,这些药品又用作何处?
今年下半年,扬州市警方破获的一起非法收售药品案,揭开了该“行业”的神秘面纱,截至今年10月,该团伙21人先后被抓或主动投案,涉案药品金额累计达上千万元,而在案发前,他们已形成固定的非法收售药品合作链。
近日,该链条“中心环”人物王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扬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令人颇感意外的是,她在入行前的身份是家庭主妇。跟前夫学会收售药品。
与“老乡男友”合资入行
王某今年49岁,宝应人。10多年前,王某跟随当时的丈夫周某到湖北武汉。其间,王某作为家庭主妇,专门在暂住地带孩子、做家务,周某靠街边摆摊收药为业。
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王某“耳濡目染”,渐渐熟悉了非法收售药品的门路。后因周某喜欢赌博,王某忍无可忍,两人离婚,王某辗转来到湖南长沙。
2012年,王某经熟人介绍,认识了老乡马某,刚开始,马某在苏州做海鲜生意,勉强维持日常开支,但没多久,生意失败。马某走投无路,得知王某懂得药品回收生意,并认识懂这一行的老乡,便来到长沙,投奔王某。
那时,有老乡因非法收售药品被抓,王某对于马某要做药品回收生意的提议,很不支持,可没过多久,她就在利益的驱使下,心存侥幸,答应了。
2013年上半年起,王某和马某合伙出资,在长沙做起药品回收生意。其间,两人印制了带有“回收药品”字样和两人联系号码的单子,贴在药店门口和医院的卫生间,然后,坐等卖家联系。在此期间,两人认识了江某等上线药品卖家及下线药品贩子。
2013年七八月份,王某和马某因感情纠纷分手,马某带着“投资款”回了苏州,王某独自留在长沙继续非法收售药品。
改变模式 结交“贵人
她建起非法收售药品链
“独挑大梁”后,王某认为,靠贴单子回收药品,不稳定且收的药品也比较零散,不成气候,遂决定改变“经营模式”,转而跟老乡联系,并经人介绍认识了老乡邵某。此时,邵某在重庆收售药品圈已小有名气,手上有很多回收的药品,也有很多人脉。
通过邵某,王某很快进入同行圈,渐渐有了固定的上线和下线。其中,她和邵某等上线的合作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长沙的上线,他们通过各种渠道收购到一定量的药品后,直接送到王某的暂住地,王某当场结算货款;另一种是在长沙以外地区的上线,他们通过快递把药品邮寄至长沙,王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货款。
王某从上线处收购药品后,把其中一部分卖给下线药贩;一部分直接销售给患者;另一部分则销售给长沙当地及其周边县市的药店。
其间,王某偶尔回宝应老家探亲,为不影响“生意”,她把扬州也作为中转点之一,让上线把药寄到扬州,她再在扬州发给下线,这样一来,工作、探亲两不误。
公安部下令 扬州警方行动
收售药品团伙21人落网
令王某没想到的是,正当他们生意做得风生水起时,警方已盯上了他们。去年下半年,邵某等人被重庆警方抓获。
在办案过程中,重庆警方发现,王某曾先后向邵某购买药品共计44公斤,用于销售牟利,仅单次交易货值就达数十万元,遂进行上报。为此,去年11月,公安部下发协查通知。
今年3月15日,扬州警方对王某进行立案侦查,并将其上网追逃。6月27日下午,王某在苏州被警方抓获。后警方通过进一步侦查,渐渐摸清王某所在非法收售药品链的基本构成及其上、下线人员的基本情况,随即展开抓捕行动。
截至今年10月,王某以及15名上线(均系宝应人)和5名下线(3人来自宝应,两人来自湖南长沙)先后被抓或主动投案。另有多名涉案人员归案,且被另案处理。
涉案金额共计上千万元
其中上百万销售给下线
王某交代,她知道非法经营药品是违法行为,“但因家庭负担重,两个小孩要养,就抱着侥幸心理做了。”
经查,王某等人非法收售的药品主要为治疗高血压、心血管疾病、心脏病、糖尿病等常见病的常见处方药品。
目前,侦查机关查明,2012年下半年至2016年6月,王某在未取得任何收售药品的许可或经营执照情况下,从邵某等人处累计购买上述药品共计1135.7万余元。其中部分药品被王某销售给7名下线,累计销售金额达198.7万余元。
近日,扬州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王某在无相关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买卖有关处方药,情节特别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对其批准逮捕。王某的15名上线和5名下线均被取保候审。
目前,重庆检方已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对邵某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其非法经营药品数额为552.7万余元。
两人“合作”一段时间后,江某发现单靠自己,药品量太少赚钱也少,遂从病友处 收购药品转卖给王某,直至案发时,他已向王某销售21.5万余元的药品。目前,江某已被公安机关另案处理。
普法时间
【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