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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医保政策

近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计局、残联、扶贫办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鲁人社规〔2018〕1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淄人社发〔2018〕101号),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其核心的内容是:

一、补缴政策调整

调整后,城乡居民未及时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参保缴费。三种方式缴费标准不一样,享受待遇也有区别:

1、未及时参保缴费的,以参保时的缴费标准(含财政补助部分),从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月起或符合参保条件时,补足应缴未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补缴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以补缴时的缴费标准(含财政补助部分),补足应缴未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足应缴未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可按规定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折算。

补缴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后,以前年度按照补缴时当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补缴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年度个人缴费部分,自补缴之日起,实行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后享受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年限每满五年,可折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年,不足年的,按此办法折算到月。

3、补缴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不补缴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后享受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年限不再转换为职工医疗保险年限。

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人员不设立过渡期。

二、新生儿政策调整

调整后,新生儿出生当年度需缴纳医保费

新生儿出生后六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上半年出生的新生儿缴纳全年个人缴费部分,下半年出生的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一半。超过6个月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上条规定执行。

注:本条款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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