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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汕头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的公告

关于开展汕头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的公告


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汕头市于20189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单位清查工作。现公告如下:

清查对象:我市辖区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全市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等;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清查内容:单位基本信息、主要业务活动和从业人员数等情况。

清查方式:普查人员将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携带清查表和数据采集终端(PAD)进行“地毯式”逐一上门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积极配合经济普查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清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发布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将给予严格保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和其他行政处罚的依据。

单位清查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举报。

举报电话(传真):88970365;电子邮箱:gd05fz@gd.stats.cn

特此公告。

 

汕头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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