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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频频落地,处方外流进入实质阶段!



日前,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联合推动医保特殊慢性病待遇支付扩大至零售药店的试点工作,并将于2019年1月试行,这标志着云南省会首次启动特殊慢性病医保在零售药店的结算。


根据《关于印发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待遇支付扩大至零售药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零售药店可以提出试点申请,通过比选评审后择优纳入试点范围:


(一)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营业面积不少于200m²,仅经营和摆放药品。


(三)至少配备两名执业单位在申请门店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必须与执业单位保持一致,不得兼职或挂证,营业时间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岚;至少配备四名普通员工,营业时间至少有两名普通员工在岗。


(四)具备可联网接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软、硬件条件,能确保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正常规定。


(五)原已为医保定点的申请门店,须以往两年内没有因违约(规)被处以暂停或关闭医疗保险支付系统的情形。


首次试点集中在昆明市五大主城区,辐射11万慢性病参保人员,首批比选出的10家试点门店经营品种为高血压糖尿病等26种慢性病药品。未来,试点零售药店将逐步由主城区扩大到全市范围,由10家药店扩展到50家,病种慢性病扩充到特殊疾病。


针对10家特殊慢性病统筹药店,患者凭外配处方购药,可享受门诊医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支付标准与医疗机构相同。此外,待遇支付扩大后,慢性病参保人员一次性开药量由1个月提升至2个月。



无独有偶。广东省日前发布《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在其中“促进仿制药替代使用”条款中明确指出:


(一)推动医疗机构、医生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二)拓宽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入市途径,允许患者凭处方自由选择在医疗机构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三)鼓励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做好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的供应保障。


(四)落实处方点评制度,规范药品按通用名开具处方行为,对开具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进行公示,落实约谈制度。


事实上,自2015年至今,杭州、济南、西安等城市均出台了针对慢病处方药的处方管理措施。



透过昆明、广东等地的新政,关联国家层面最近出台的禁止药房托管、药店分级分类管理等政策,可以看到政府部门正在通过不同主旨的保障措施促进处方的合理流转,处方外流有望迅速进入实质性阶段。


从政策的发酵作用看,零售药店将成为未来药品(处方药品)的战略性渠道,吸引更多产业资源的集中;此外,零售药店通过对处方外流的持续深入探索,有望取得巨大的业务增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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