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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8〕21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现就我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的要求,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支持实施健康甘肃战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

  (二)改革目标。

  通过改革,形成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加大政府卫生投入,大力支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完善生育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支持力度,推动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完善财政投入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投入效益。

  2.坚持遵循规律,合理分担责任。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合理确定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既避免省级大包大揽,承担不合理的事权,又避免将支出责任过度下移,增加市县支出负担。省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要充分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适度向困难地区倾斜,推进区域均衡。

  3.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聚焦当前划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医疗卫生领域全覆盖,提高划分体系的完整性;深入分析各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性质和特点,提高划分体系的科学性;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4.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在保持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进行改革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相应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面的文件规定,按照实施《“健康甘肃2030”规划》、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分别划分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

  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划分为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中央财政事权两类。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省级统筹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责任分担比例为:中央分担80%,剩余20%省与市县分档分担,第一档:“两州一县”和18个深度贫困县,2020年前省级全部负担,2021年起省级分担90%;第二档:天水、陇南、白银、定西、平凉、庆阳、张掖、武威、酒泉9个市(所辖深度贫困县除外),省级分担80%;第三档:兰州、金昌、嘉峪关3个市,省级分担70%。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上划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划入能力建设方面。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二)医疗保障方面。

  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明确为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各级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中央承担80%,其余地方承担,基数部分市县分担标准保持不变,2019年起地方承担提标部分省与市县分档分担,省级财政参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责任省级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

  2.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省级统筹中央补助资金,主要依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落实政策的成效等因素确定补助资金,市县根据上级补助及地方实际落实支出责任。

  (三)计划生育方面。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少生快富”补助国家基本三项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明确为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补助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上述之外的原计划生育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1.国家基本三项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分担比例为中央分担国家基础标准的80%,其余部分省与市县分档分担,省级财政参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责任省级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

  2.省级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补助。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实行省与市县分档分担,省级财政参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责任省级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

  (四)能力建设方面。

  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政府对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中央或省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中央或省级财政事权,由中央或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或省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当地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当地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县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中央或省级财政事权任务的,由中央或省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市县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有关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国家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明确为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统筹中央补助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确定补助资金,市县根据上级补助及地方实际落实支出责任。省级或市县自主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省级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和省级对市县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明确为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级统筹中央补助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情况确定补助资金,市县根据上级补助及地方实际落实支出责任。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和省级基本建设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或省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市县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市县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明确为中央、省、市县和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市县政府可以在国家和全省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增支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对于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全省基础标准的事项,省级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市县据此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县政府制定出台本地区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市县标准高于省级基础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市县政府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省级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

  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着重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政府与个人分担比例,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力等,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二)强化支出责任落实。

  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对地方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省级财政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修订完善规章制度。

  省级财政、卫健、医保等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具体项目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并在今后制修订相关文件规定,体现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内容。市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划分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保医疗卫生领域各项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甘肃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甘肃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财政事权事项 主要内容 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一、中央财政事权
(一)公共卫生 1.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 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 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能力建设 2.中央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落实国家规定的对中央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政策,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中央所属公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 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中央卫生健康管理事务 包括中央职能部门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 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中央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包括中央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一)公共卫生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12项内容,以及健康素养促进、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提供避孕药具、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生育事业费等部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 中央、省、市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分担80%,剩余20%省与市县分档分担,第一档:“两州一县”和18个深度贫困县,2020年前省级全部负担,2021年起省级分担90%;第二档:天水、陇南、白银、定西、平凉、庆阳、张掖、武威、酒泉9个市(所辖深度贫困县除外),省级分担80%;第三档:兰州、金昌、嘉峪关3个市,省级分担70%。
(二)医疗保障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包括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补助。 中央、省、市县承担支出责任。各级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中央承担80%,其余地方承担,基数部分市县分担标准保持不变,2019年起地方承担提标部分省与市县分档分担第一档:“两州一县”和18个深度贫困县,2020年前省级全部负担,2021年起省级分担90%;第二档:天水、陇南、白银、定西、平凉、庆阳、张掖、武威、酒泉9个市(所辖深度贫困县除外),省级分担80%;第三档:兰州、金昌、嘉峪关3个市,省级分担70%。
(二)医疗保障 3.医疗救助 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 中央、省、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统筹中央补助资金,主要依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落实政策的成效等因素确定补助资金,市县根据上级补助及地方实际落实支出责任。
(三)计划生育 4.计划生育扶助保障 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少生快富”补助。 中央、省、市县承担支出责任。分担比例为中央分担国家基础标准的80%,其余部分省与市县分档分担,第一档:“两州一县”和18个深度贫困县,2020年前省级全部负担,2021年起省级分担90%;第二档:天水、陇南、白银、定西、平凉、庆阳、张掖、武威、酒泉9个市(所辖深度贫困县除外),省级分担80%;第三档:兰州、金昌、嘉峪关3个市,省级分担70%。
(四)能力建设 5.国家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 包括国家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 中央、省、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统筹中央补助资金,主要依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市县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补助资金,市县根据上级补助及地方实际落实支出责任。省级或市县自主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省级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能力建设 6.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 中央、省、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统筹中央补助资金,主要依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市县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补助资金,市县根据上级补助及地方实际落实支出责任。
三、省级财政事权
能力建设 1.省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落实国家规定的对省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政策,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地方所属公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省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 包括省级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省级卫生健康管理事务 包括省级职能部门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省级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包括省级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市县财政事权
能力建设 1.市县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落实国家规定的对市县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政策,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地方所属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市县按规定给予补助。
2.市县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 包括市县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能力建设 3.市县卫生健康管理事务 包括市县职能部门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市县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包括市县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和省级级财政对市县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五、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计划生育 省级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补助 包括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住院护理补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金等项目 省与市县承担支出责任。分档分担,第一档:“两州一县”和18个深度贫困县,2020年前省级全部负担,2021年起省级分担90%;第二档:天水、陇南、白银、定西、平凉、庆阳、张掖、武威、酒泉9个市(所辖深度贫困县除外),省级分担80%;第三档:兰州、金昌、嘉峪关3个市,省级分担70%。

天水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麦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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