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复滨海新区泰达街道办事处实行综合执法的请示,同意滨海新区依据《天津滨海新区条例》和《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在泰达街道办事处实行综合执法。泰达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部分区级行政处罚权及与之有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近400项。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街道办事处集中行使综合行政处罚权、执法重心下移的重大探索,大街道、大综合的街道办事处能否承担"上面千条线、底下一根针"的管理要求,能否承担各条线繁杂的依法行政要求,需要在实践中检验。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泰达街道办事处实行综合执法的请示》(津滨政报〔2018〕1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依据《天津滨海新区条例》和《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在泰达街道办事处实行综合执法。泰达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部分区级行政处罚权及与之有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具体事项见附件)。
二、你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抓好落实,指导泰达街道办事处做好承接工作,确保实行综合执法的权限接得住,为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附件: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实行综合执法相关职权目录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6日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
实行综合执法相关职权目录
一、行政处罚类(372项)
序号 |
权限名称 |
1 |
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的处罚 |
2 |
对非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3 |
对非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4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
5 |
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
6 |
对作假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7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8 |
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9 |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10 |
对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
11 |
对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12 |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处罚 |
13 |
对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 |
14 |
对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15 |
对违反法律法规招收学员行为的处理和处罚 |
16 |
对教师违法行为的处罚 |
17 |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个人违规管理的处罚 |
18 |
对违反《残疾人教育条例》行为的处罚 |
19 |
对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处罚 |
20 |
对擅自设立精子库的处罚 |
21 |
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行政处罚 |
22 |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违反精神卫生规定的处罚 |
23 |
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拒绝作出诊断和对实施住院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未及时进行处理的行政处罚 |
24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25 |
对中医医疗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罚 |
26 |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27 |
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
28 |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
29 |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规定的处罚 |
30 |
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处罚 |
31 |
对医疗机构违反人体器官移植规定的处罚 |
32 |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处罚 |
33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
34 |
对医疗机构违反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
35 |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院感染管理规定的处罚 |
36 |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院感染管理规定后果严重的处罚 |
37 |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的处罚 |
38 |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39 |
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
40 |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41 |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42 |
对医师外出会诊违法行为的处罚 |
43 |
对违反护士配备标准和允许违规护士从事诊疗的处罚 |
44 |
对未依法培训、管理护士的处罚 |
45 |
对医疗机构聘用未经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46 |
对医疗机构聘用未经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47 |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处罚 |
48 |
对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处罚 |
49 |
对医疗机构违反院前急救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50 |
对医疗机构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
51 |
对医疗机构严重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
52 |
对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53 |
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开展诊疗项目的处罚 |
54 |
对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处罚 |
55 |
对中医药教育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罚 |
56 |
对违法参与尸体器官捐献死亡判定的处罚 |
57 |
对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58 |
对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59 |
对为申请参加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生出具伪证的处罚 |
60 |
对台湾医师未注册或未在有效期内行医的处罚 |
61 |
对港澳医师未注册或未在有效期内行医的处罚 |
62 |
对医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
63 |
对药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
64 |
对医务人员违反人体器官移植规定的处罚 |
65 |
对护士违反执业规定的处罚 |
66 |
对考点的考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考试组织管理混乱、违纪违规现象突出的处罚 |
67 |
对考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68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69 |
对执业医师违反规定的处罚 |
70 |
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相关规定报告相关内容的处罚 |
71 |
对外国医师擅自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72 |
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73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的行政处罚 |
74 |
对假借行医进行迷信活动诈骗、勒索财物的行政处罚 |
75 |
对执业医师、药师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规定的处罚 |
76 |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处罚 |
77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处罚 |
78 |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行为的行政处罚 |
79 |
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
80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处罚 |
81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
82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
83 |
对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
84 |
对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
85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
86 |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
87 |
对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
88 |
对违反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规定的处罚 |
89 |
对技术服务人员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在外从事技术服务的处罚 |
9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有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
91 |
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处罚 |
92 |
对非医疗、保健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的处罚 |
93 |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开展服务的处罚 |
94 |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医疗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罚 |
95 |
对医疗机构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的处罚 |
96 |
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处罚 |
97 |
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或其人员违反《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98 |
对托幼机构违规开展诊疗等的处罚 |
99 |
对托幼机构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100 |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从事产前诊断的处罚 |
101 |
对个人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从事产前诊断的处罚 |
102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购进疫苗和接种规定的行政处罚 |
103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罚 |
104 |
对接种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
105 |
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
106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行政处罚 |
107 |
对采供血机构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
108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等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的行政处罚 |
109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
110 |
对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的行政处罚 |
111 |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处罚 |
112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疫情报告规定的行政处罚 |
113 |
对医疗机构违反疫情报告规定的行政处罚 |
114 |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行政处罚 |
115 |
对医疗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116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117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处罚 |
118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相关标准、要求的处罚 |
119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120 |
对垃圾、排污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处罚 |
121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122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123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
124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125 |
对实验室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126 |
对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 |
127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
128 |
对违反《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的处罚 |
129 |
对实验室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其他处罚 |
130 |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
131 |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132 |
对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处罚 |
133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消毒管理规定的处罚 |
134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的处罚 |
135 |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的处罚 |
136 |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的处罚 |
137 |
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行政处罚 |
138 |
对采集或者使用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
139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政处罚 |
140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或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141 |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
142 |
对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放射诊疗许可规定的处罚 |
143 |
对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处罚 |
144 |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
145 |
对医疗机构违反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管理规定的处罚 |
146 |
对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以及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
147 |
对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以及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
14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14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150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151 |
对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152 |
对未取得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153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产品以及用于防治的消毒产品违反规定的处罚 |
154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
155 |
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156 |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157 |
对学校违反相关卫生标准、要求的处罚 |
158 |
对学校违反卫生工作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
159 |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
160 |
对拒绝或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法规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161 |
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违反卫生工作规定的处罚 |
162 |
对消毒产品违反规定的处罚 |
163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处罚 |
164 |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165 |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
166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
167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规定的处罚 |
168 |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
169 |
对非法采血、售血的行为的处罚 |
170 |
对临床用血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171 |
对血站非法采集血液的处罚 |
172 |
对违反血站管理规定的处罚 |
173 |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174 |
对单采血浆站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
175 |
对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
176 |
对单采血浆站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
177 |
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178 |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 |
179 |
对单采血浆站涉及《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处罚 |
180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
181 |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 |
182 |
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处罚 |
183 |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处罚 |
184 |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处罚 |
185 |
乡村医生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186 |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处罚 |
187 |
乡村医生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处罚 |
188 |
乡村医生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189 |
对禁止吸烟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
190 |
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行政处罚 |
191 |
对未按照要求使用杀灭方法或者使用质量不合格的防治病媒生物药剂、器械的处罚 |
192 |
对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或者未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和栖息环境,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标的处罚 |
193 |
对未设置病媒生物防治设施或者未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杀灭的处罚 |
194 |
对未取得病媒生物防治专业经营服务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专业经营服务的处罚 |
195 |
对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作业的处罚 |
196 |
对销售质量不合格的防治病媒生物药剂或者器械的处罚 |
197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法律禁止内容的;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的;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198 |
对变更有关事项,未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在禁止时间内营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
199 |
对娱乐场所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200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201 |
对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的处罚 |
202 |
对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203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204 |
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处罚 |
205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处罚 |
206 |
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207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208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209 |
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210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211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
212 |
对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禁止情形的处罚 |
213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
214 |
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以假唱欺骗观众的,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
215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行为的处罚 |
216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
217 |
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218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219 |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220 |
对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221 |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222 |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
223 |
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224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225 |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处罚 |
226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
227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
228 |
对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未在9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的处罚 |
229 |
对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的处罚 |
230 |
对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在华外国人参加营业性演出或者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参加演出活动的处罚 |
231 |
对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在华外国人参加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处罚 |
232 |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233 |
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234 |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
235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
236 |
对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变更相关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网络游戏进口相关规定的处罚 |
237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238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规定的处罚 |
239 |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规定的处罚 |
240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
241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处罚 |
24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243 |
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
244 |
对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
245 |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
246 |
对经营含有违禁内容的艺术品或禁止经营的艺术品的行为的处罚 |
247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未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的处罚 |
248 |
对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口经营活动的;未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的处罚 |
249 |
对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的;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的处罚 |
250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施工,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
251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
252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253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254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255 |
对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行为的;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违反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
25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
25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
258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259 |
对文物拍卖企业违反《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的处罚 |
260 |
对违反《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或对文物造成破坏的处罚 |
261 |
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擅自变更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明显改变文物原状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262 |
对安装、使用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的;对遇有危及文物安全的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263 |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文物的处罚 |
264 |
对文物的复制品没有明确标识的处罚 |
265 |
对文物市场的举办者或者管理者未设立管理机构、未制定管理制度、未聘用文物鉴定人员或者未在明显处设置公告牌的处罚 |
26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267 |
对违反著作权有关规定的处罚 |
268 |
对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处罚 |
269 |
对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处罚 |
270 |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271 |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
272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
273 |
对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的处罚 |
274 |
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
275 |
对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未取得许可或未办理法定手续的处罚 |
276 |
对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277 |
对出版单位变更有关事项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278 |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
279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处罚 |
280 |
对发行违禁出版物的处罚 |
281 |
对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处罚 |
282 |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283 |
对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
284 |
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285 |
对发行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的处罚 |
286 |
对违反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规定的处罚 |
287 |
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违禁出版物、非法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
288 |
对未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处罚 |
289 |
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290 |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291 |
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未在印刷完成后10日内向核发《准印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的处罚 |
292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处罚 |
293 |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处罚 |
294 |
对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
295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处罚 |
296 |
对侵犯地图著作权的处罚 |
297 |
对违反《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
298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299 |
对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300 |
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301 |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备案,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音像出版单位未标明规定的内容、未按规定送交样本,音像复制单位未按规定留存备查的资料、使用不合规定的注塑模具的处罚 |
302 |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
303 |
对音像制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304 |
对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处罚 |
305 |
对出版未经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出版、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未经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
306 |
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307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
308 |
对未建立印刷经营五项制度的;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未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
309 |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310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311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312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 |
313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处罚 |
314 |
对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
315 |
对复制单位未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316 |
对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复制单位未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复印管理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处罚 |
317 |
对光盘复制单位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未按规定报送样盘;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规定报送备案;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318 |
对在批准前,以报刊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的;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319 |
对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事有关活动;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未履行管理职责;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处罚 |
320 |
对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
321 |
对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处罚 |
322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处罚 |
323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
324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325 |
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
326 |
对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327 |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328 |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329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
330 |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331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
332 |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处罚 |
333 |
对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未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的;未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节目单未备案的;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的,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许可证,私自承接任务的处罚 |
334 |
对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 |
335 |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
336 |
对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处罚 |
337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 |
338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339 |
对违反《广播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的处罚 |
340 |
对违反《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处罚 |
341 |
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
342 |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
343 |
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344 |
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
34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346 |
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播放不符合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未按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处罚 |
347 |
对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348 |
对广播电视广告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 |
349 |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处罚 |
350 |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处罚 |
351 |
对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不落实售后服务的处罚 |
352 |
对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
353 |
对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
354 |
对违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355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
356 |
对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357 |
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358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
359 |
对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360 |
对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 |
361 |
对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 |
362 |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的处罚 |
363 |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的处罚 |
364 |
对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的处罚 |
365 |
对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规定的处罚 |
366 |
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367 |
对违规骗取优待的处罚 |
368 |
对冒领、骗取社会救助物资、资金或服务的处罚 |
369 |
对非法开展社会团体活动的处罚 |
370 |
对违规开展社会团体活动的处罚 |
371 |
对非法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的处罚 |
372 |
对违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的处罚 |
二、行政检查类(40项)
序号 |
权限名称 |
1 |
对幼儿园工作的监督、评估、指导 |
2 |
中小学(中职)德育工作监督检查 |
3 |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监督检查 |
4 |
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的监督检查 |
5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 |
6 |
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
7 |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监督检查 |
8 |
义务教育入学、升学的监督检查 |
9 |
实施国家义务教育质量基本标准、国家课程标准的监督检查 |
10 |
对实施残疾人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11 |
学校体育工作监督检查 |
12 |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监督检查 |
13 |
学校健康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14 |
学校国防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15 |
对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的检查 |
16 |
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检查 |
17 |
对医疗机构感染管理工作的检查 |
18 |
对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执业活动工作的检查 |
19 |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监督检查 |
20 |
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情况的行政检查 |
21 |
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的检查 |
22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检查 |
23 |
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监督检查 |
24 |
对母婴保健工作的检查 |
25 |
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检查 |
26 |
对预防接种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
27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28 |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的监督检查 |
29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检查 |
30 |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
31 |
对学校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32 |
对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检查 |
33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
34 |
对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 |
35 |
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的检查 |
36 |
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37 |
对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
38 |
区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
39 |
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
40 |
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 |
三、行政强制类(4项)
序号 |
权限名称 |
1 |
对传染源的隔离检疫消毒控制 |
2 |
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强制 |
3 |
封存、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4 |
封存、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