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的通知》,要求村医再注册不得收取注册费。
《通知》明确,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5年进行再注册的对象是指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满5年且拟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对已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的乡村医生,不再为其办理执业再注册。
《通知》强调,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执业再注册工作所需经费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印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所需经费,按照原卫生部办公厅《转发关于不宜收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费复函的通知》执行,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不得收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费。
《通知》要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省(区、市)执业再注册的工作方案;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县域范围内执业再注册工作,公开执业再注册的过程,加强对乡村医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使广大农村居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据了解,《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来源:健康中国、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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