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1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2018 年 1 月 23 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
2018 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 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 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两个一百年 " 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事关 " 两个一百年 " 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事关人心向背、治乱兴衰,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密切相关。
➤通过 3 年的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城乡结合部等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黑恶势力 " 保护伞 " 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
➤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做到 " 黑恶必除、除恶务尽 "。
✦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 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 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 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 打黑 "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扫黑 "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 扫黑 " 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 做到 " 两个不发生 ", 即:不发生因黑恶势力逞强争斗、争抢地盘导致群死群伤案件,不发生黑恶势力持枪大规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恶性案件;
➤ 实现 " 一降两升 ",即:涉黑涉恶举报数量大幅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上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上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指出,重点打击十二种黑恶势力:
①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②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③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 " 村霸 " 等黑恶势力;
④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⑤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⑥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⑦操纵、经营 " 黄赌毒 " 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⑧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⑨插手民间纠纷,充当 " 地下执法队 " 的黑恶势力;
⑩组织或雇佣网络 " 水军 " 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⑪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⑫同时,坚决深挖黑恶势力 " 保护伞 "。
《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
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 " 恶势力 ":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 " 打砸抢 " 等。
根据《刑法》第 294 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①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④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两高两部《指导意见》明确 " 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 这里的 " 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 就是软暴力。
" 套路贷 "的 " 借款 " 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 " 套路贷 " 是以 " 借款 " 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务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 套路贷 " 假借民间借贷之实,通过 " 虚增债务 "、"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 "、" 肆意认定违约 "、" 转账平账 "、" 虚假诉讼 " 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危害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本质特征。
实践中,黑恶势力发展一般有一个演变过程:
恶势力犯罪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重点打击把持或侵害基层政权组织的 " 问题村官 ",破坏影响基层选举,以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法手段欺压百姓、危害一方的农村黑恶痞霸势力。
重点打击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调查公司、咨询公司等为掩护发放高利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以及专门受雇他人从事 " 造势摆场 "、" 摆平事端 " 的 " 地下出警队 " 或 " 黑保安公司 "。
重点打击以 " 抢占地盘 " 为特征的,以暴力或胁迫手段排挤对手,垄断经营,攫取非法利益的黑恶势力,如建筑领域的阻挠施工、封门堵路、强揽供料的 " 沙霸 "、" 砖霸 " 等。
重点打击欺行霸市、扰乱经营秩序的 " 菜霸 "、" 市霸 " 等。
重点打击充当赌场、娱乐场所 " 靠山 "、" 保护伞 ",收取 " 保护费 ",扰乱医院、学校周边秩序的黑恶势力等。
在村 " 两委 " 换届中,组织部门协调政法、纪检、信访等 8 个部门组成联合审查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把关,把黑恶势力挡在门外。
具有这10个方面负面行为的人员不能进" 两委 " 班子:
①被判处刑罚、现实表现不好的;
②欺压群众、横行霸道、群众反映强烈,涉及 " 村霸 " 村闹、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的;
③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
④受到党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
⑤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参选的;
⑥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⑦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⑧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⑨原村(社区)干部近 3 年内被责令辞职和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⑩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等其它不宜提名的。
所谓黑恶势力 " 保护伞 ",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 " 保护伞 " 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 " 保护伞 " 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 题线索移交反馈制度是否落实;
✦ 公安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是否相互协作;
✦ 案件过问记录制度是否落实;
✦ 摧毁经济基础情况。
不能片面追求战果,下达任务;
不能把之前案件作为此次专项斗争战果;
不能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其他专项打击盲目结合。
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 " 关系网 "" 保护伞 ",一律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①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②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 " 保护伞 " 问题;
③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的问题。
严查城乡基层党员、干部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 " 保护伞 " 等问题。
是指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 " 关系网 " 和 " 保护伞 ",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
复杂案件同步立案、调查机制;
典型案件定期会商、研判机制。
✦ 检监察机关在执纪监督的反腐 " 拍蝇 " 过程中,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及发现行业管理漏洞和问题的;
✦ 政法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发现的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收受贿赂、渎职侵权等违法违纪线索,以及发现行业管理漏洞和问题的;
✦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及处理信访件工作中,发现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的;
✦ 市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收集掌握的涉黑涉恶举报线索;
✦ 纪检监察、政法、行政机关在执纪调查、司法活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与涉黑涉恶有关的其他问题线索。
问题线索的发现机关,应当在发现问题线索后 7 日内向有权处置的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移送相关的问题线索,并应附相关的证据材料,做好登记备案;有权处置的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的或者实际办案期限结束后 5 日内,将问题线索或案件的处理情况反馈移送机关。
①是否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两高两部 2018指导意见为参考;
②是否准确认定恶势力犯罪;
③是否准确处理 " 软暴力 "" 套路贷 " 等违法犯罪行为。
①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
②不得触碰底线,违法违规办案;
③必须通过正常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
✪ 建立侦查与起诉、审判有效衔接;
✪ 打击黑恶势力与查处 " 保护伞 " 有效衔接;
✪ 持续打击与动态总结有效衔接。
✦ 对已掌握的涉黑涉恶线索要认真核查、督办,发挥其最大效用;
✦ 拓宽线索搜集渠道,把被动坐等线索变为主动查找线索,提高线索发现能力;
✦ 按照三年目标任务,制定好阶段性安排,有步骤有重点深入推进,一仗接着一仗打,确保仗仗打胜仗。
可以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决不姑息。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倒查,严肃问责。
依法采取挂牌督办、上提一级、异地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现场联合督导等措施。
人民群众向政法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
①拨打公安机关或当地扫黑办向社会公开的举报电话及邮箱进行举报 ;
②通过政法便民服务平台进行举报 ;
③通过信件或向政法机关及扫黑除恶办公室当面举报。
✪ 全国举报电话:010-12389;
✪ 全国举报网站:www.12389.gov.cn;
✪ 全国举报信箱:北京市邮政 19001 信箱。
涉黑涉恶线索核查办理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及时核查、妥善办结的原则。
宣传发动和举报奖励制度、定期研究和协调处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 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 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 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 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 " 拍蝇 " 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 " 保护伞 " 情况;
➤ 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 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政法部门协作机制、纪检部门协作制度、组织部门协作机制、齐抓共管机制。
全面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统筹谋划、组织实施、工作协调、督促指导、总结表扬等,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 " 扫黑办 ")挂靠市委政法委,下设综合督导组、摸排打击组、违纪查办组、组织建设组、舆论宣传组 5 个专门工作组。
①在任期内因领导不力或摸排不仔细,工作不落实,应摸排或未摸排甚至隐瞒包庇,致使辖区内黑恶势力得不到有效打击,被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
②为涉黑涉恶案件当事人说情,干扰、阻挠办案的;
③因泄密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或案件发展受影响的;
④私自通过互联网和微信、微博等通讯媒介发布与涉黑涉恶案件相关的文字、图片、视频等。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启动教育问责 " 三项制度 " 直至给予党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觉响应习近平总书记的号召,以高站位、广视野、大格局认识和把握专项斗争,坚决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做到以更强的政治担当履职尽责,以更强的民本思维赢得人心,以更强的斗争精神除恶务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