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交流 |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检查要点及常见违法行为查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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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检查要点及常见违法行为查处依据
一、法规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3—1996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 396--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 395--2012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号)》
二、监督检查要点
1、卫生管理
主要指卫生许可证、体检培训、个人卫生等。
2、功能间(区)
主要指消毒间(区)、布草间(区)、卫生间等。
3、公共用品
主要指剪刀、推子、毛巾、胡刷、清洁工具等。
4、通风设施
主要指机械通风设施等。
5、检测报告
主要指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和集中空调检测报告。
三、标准要求
(一)卫生许可证
1、持证经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2、亮证公示
卫生许可证原件应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接待处、前台的面向顾客墙面等处),未公示判定为不合格。
(二)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应置于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接待处、前台等处),未公示判定为不合格。
(三)卫生管理制度
1、制度健全
卫生管理制度包括:
1)证照管理制度;
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
3)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及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4)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
5)洗衣房卫生管理制度;
6)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7)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8)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9)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10)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2、上墙张贴
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应置于相应工作岗位的墙上。
(四)自查记录
1、经营者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制订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检查服务过程卫生状况并记录,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每月至少有一次全面自查记录并有相应处理结果。
2、检查近6个月自查记录。
(五)卫生管理及人员
1、成立组织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 美容美发场所应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或组织机构,未设置的判定为不合格。
2、配备管理员
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应有从事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经验,经过公共卫生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或职工人数在二十人以上的单位,查文件或会议记录,其它单位查会议记录或在卫生管理制度中有明确规定,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判定为不合格。
(六)体检培训
1、持证上岗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2、定期培训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七)个人卫生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剪发、勤修甲、勤洗澡、勤换衣,饭前便后、工作前后洗手,操作过程中严格洗手消毒。工作时不留长指甲,不得涂指甲油及佩戴饰物,操作时应着洁净工作服。
(八)检测报告
1、监测项目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2、检测频次
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3、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卫生指标
主要卫生指标包括:理发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发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氨(经营烫发的场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炉的理发店)。
5、检测报告公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美容美发场所经营单位应提供2年内有相应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年度内无有效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以及检测报告未公示的判定为不合格。
(九)索证制度
1、建立公共场所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索证管理制度和采购使用登记制度,有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或备案证明文件及采购使用记录,归档保存,包括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近半年合格的有效检测结果报告单复印件或进货凭证等。
2、索证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十)场所面积
1、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
2、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
(十一)染烫发操作间(区)
1、经营面积在50m2以上的美发场所,单独设染、烫发操作间。
2、经营面积在50m2以下的美发场所,设染、烫发操作区。
3、在同一间房间内不得既开展美容服务,又开展美发服务,即美容、美发必须分别在单独设置的各自的工作室内操作。
4、染、烫发与一般的理发、护发等美发操作,不得在同一场所内交叉进行,应有独立的染、烫发工作间或工作区。
(十二)染烫发排风设施
美发场所的染、烫发操作间或区有独立排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相通。
(十三)消毒间(区)
1、消毒间(区)要求
1.1面积50㎡以上的美容美发场所应有清洗、消毒专间,清洗消毒间面积应不小于3平方米,配备操作台、清洗、消毒、保洁和空气消毒设施。
1.2面积50㎡以下的美容美发场所设清洗、消毒专区。
1.3同时开展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可共同使用清洗、消毒专间或专区。
1.4清洗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透水材料制成,易于清洁,容量满足清洗需要。
1.5消毒保洁设施应为密闭结构,容积满足用品用具消毒和保洁贮存要求,并易于清洁。
1.6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应当有明显标识。
2、消毒间(区)环境要求
2.1清洗、消毒间(区)地面、墙面、顶面、台面、柜内等处均应清洁、无剥落,各类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2.2不得存放诸如拖把、扫帚、饮水机、制冰机、开水锅炉等与消毒无关的杂物。
3、消毒设施要求
3.1采用化学消毒应设置足够数目的清洗池和消毒水池(桶),并有明显标识。
3.2采用物理消毒应配备热力、紫外线、臭氧等消毒设备和清洗池。
3.3有美发和美容工具、棉织品、拖鞋、饮具、从业人员手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设备(棉织品可外送清洗消毒),包括消毒设备、消毒药剂、操作台和清洗池、浸泡消毒池(桶)等。
4、消毒药物配比容器
容器为带有计量单位的配比容器,如量筒,量杯等,主要为保证消毒液配比浓度的正确。使用固体片剂或仅用热力消毒法可不用配备消毒药物配比容器。
5、消毒产品要求
5.1使用的消毒产品在保质期限内。
5.2索取使用的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或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6、洗消程序要求
6.1从业人员熟悉卫生部《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掌握各种物品的清洗消毒程序,操作熟练、正确。
6.2清洗、消毒设施应有明显标识。
7、保洁设施要求
7.1公共用品用具(棉织品、饮具等)经清洗消毒后应及时放置在密闭保洁柜内存放,不得直接放于地板上或直接暴露于空气当中,防止二次污染。
7.2保洁柜四周密闭并有标识,不得与外界相通,有可开合的柜门。
7.3柜内无污迹及积尘。
7.4保洁柜内只能存放洁净公共用品用具,其他无关物品均不得存放其中,如:一次性用品、从业人员个人物品等杂物。
8、棉织品洗消要求
8.1客用棉织品(毛巾等)若为自洗,须记录清洗消毒的日期、时间、物品种类、件数、方法、消毒人员签名。
8.2客用棉织品(毛巾等)若为外送清洗消的,须记录送出日期、时间、物品种类、件数等,回收日期、时间、物品种类、件数,须经双方确认签名。
8.3若棉织品(毛巾等)外送清洗消毒,须索要清洗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送洗合同等)。
8.4清洗消毒记录或送洗记录应保留三年。
9、非一次性拖鞋消毒要求
9.1美容店为客人提供的非一次性拖鞋的单位应设专用消毒间。有相应的拖鞋消毒设施,配备拖鞋专用消毒桶,大小应和提供拖鞋的多少相适应。拖鞋消毒池(桶)必须专用,安装上下水设施。拖鞋的应在专用的拖鞋消毒池(桶)内进行,不得用于其他物品的消毒。
9.2拖鞋的消毒推荐使用化学消毒(如使用含氯消毒剂)浓度应在1000mg/L,浸泡15—30分钟,消毒液每4小时更换一次。
9.3拖鞋数量应达到3:1的比例。(一套使用、一套送洗、一套备用)
(十四)更衣间(柜)
美容美发场应根据从业人员数量设置更衣柜(间)。
(十五)卫生间
1、排风设备
卫生间应设有独立的机械排风设施,机械通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通。
2、卫生间环境
公共卫生间应每日清扫,保持地面无积水、便池内无尿垢、积粪、积便,室内无异味、无蚊蝇。
(十六)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工具
美发场所应配备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使用的专用工具,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十七)洗头池、棉织品配备与处置
1、洗头池配备
美发场所洗头池数量与座位数量之比大于1∶5。
2、棉织品配备
2.1美发场所毛巾数量与座位数量之比大于3∶1。
2.2美容场所毛巾与顾客床位比大于10: 1。
3、脏棉织品收集
3.1美容美发场所棉织品更换比较频繁,随手丢放现象较多,故应配备专用于已使用过的或脏棉织品的盛放容器,并在其盛放容器上有明显标识。
3.2存放容器应经常清洗,保持洁净。
4、棉织品更换
4.1美容用品用具包括美容棉(纸)、捣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钳、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仪器设备、棉织品等物品;美发用品用具包括围布、毛巾、刀剪、梳子、推子、发刷、胡刷等物品;以及拖鞋、饮(杯)具等。
4.2毛巾、面巾、按摩服、床单、被套、美容用具、剃须刀、皮肤患者美发工具、拖鞋、饮具等公共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其它用品用具至少一日一消毒。
4.3每天应将更换、清洗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的品种名称和数量、清洗消毒时间、方法(物理方法或消毒液配比浓度、浸泡时间等)、消毒人员签名、接待美容或美发顾客数量进行分类登记,并保存记录。
(十八)客用化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第19号公告》规定:“从2008年9月1日始,进口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的许可受理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因此,卫生部门在监管美容美发场所时无权对化妆品产品质量进行监督,也无权要求它们提供索证材料。
四、常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违反: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2.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上岗的处罚
违反: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未按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
违反: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4.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不健全的处罚
违反: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5.未在醒目位置公示相关证照和标识的处罚
违反: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6、未按照规定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处罚
违反: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7、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违反: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仅供内部学习交流,如有不妥,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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