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有微友爆料称,山西太原医药行业发生小地震,两家药企被查,坊间传闻说是因为过票被查,公安已经介入,“反正公安已经抓人了”。
据了解,其中一家公司为某知名流通企业在山西的子公司,另一家公司也为当地小有名气的医药批发零售企业。岁末严冬,企业票务合规问题再次引发强烈关注。
国家持续严打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打击过票行为,
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印发《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通过调查或生产企业上报药品平均出厂价,对采取拒报、虚报、瞒报等方式不配合调查的价格违法行为,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013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3】20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对发票违法问题严重的行业开展发票整治工作,重点对房地产与建筑安装、药品与医疗器械等行业的发票使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重点检查“一定金额”以上发票及其业务的真实性,要求逐票比对、逐票核查。特别是药品、医疗器械行业发票以及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的发票,要通过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审核分析,检查其业务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虚假发票或虚开发票的行为。
2013年2月19日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已正式发布,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过渡期3年。新的GSP要求经营企业在采购时必须索要发票,销售时要开具发票,做到票、账、货相符,强化药品购销、存储、运输过程中的票据管理,打击“挂靠”、“走票”等违法行为。
关于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提高药品经营企业准入门槛,要求严格执行新的GSP,严格票据管理,禁止挂靠经营、租借证照、买卖税票、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出台政策之外,2012年9月起,国家税务总局、卫计委等7家单位联合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中,全面检查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三级以上公立医院、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票使用情况。
据报道,专项整治活动中,共有3万家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受到检查,1.1万户企业被查出有违法使用发票行为,涉及非法发票35.2万份,补缴税款及罚款25.2亿元。同时,查处34起医药购销不正之风案件。
司法部门开始介入
从目前来看,这种严查药企过票行为并没有停止,而且,对于过票偷税漏税的惩罚也从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升级到判刑,司法部门也开始介入。
2012年,来自三家药业公司的19名被告人,制造了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和偷税案,涉案金额高达1.74亿元。北京一中院对此案一审宣判,19人分别获刑三年至无期徒刑不等。
2013年,5家济南药企购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依照规定,国税稽查部门对上述5家企业追缴增值税188万,给予补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并按日加收滞纳金。同时这5家医药经销企业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绵阳日报报道,2014年10月16日,因为某制药公司老板张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己虚开抵扣税款发票,发票金额达数百万元。平武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涉税案: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其他三名被告人邓某某、冯某某、王某甲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王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这可真是过票有风险,药企需规避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