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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整治并没有结束,这25种行为还将严查!




药品流通整治结束了?No,药监总局继续飞行检查,严查25类卖药方式和经营行为!

 

为期5个月的药品流通大整治,按照药监总局工作部署,目前已进入总结阶段。需要提醒各位的是,虽然《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公告》)标明9月30日为最终总结时间,但千万不要以为过了国庆节整治风头也就过了!相反,药品流通已进入整治后时代,飞检已成常态。

 

因为,国家药监总局日前明确表示,将继续对药品流通领域组织飞行检查;飞检重点关注的是严重违法的经营行为及违反药品GSP的经营行为;一旦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这不,10月8日,国家药监总局就根据94号《公告》,组织对26家药品批发企业进行飞行检查,通报了这26家药品批发企业多类违法经营行为,并表示严厉查处:撤销GSP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药监总局部署的整治阶段及重点


时间

阶段

主体

重点

处罚形式

4月29日-5月31日

自查、整改、报告

医药商业企业

药企应将2013年7月1日以来药品经营行为对照10项重点逐一自查,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形成自查与整改报告,于5月31日前报送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

主动查找问题并报告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月1日-9月30日

重点检查、联合惩戒

省级药监部门

到期未报告的,由省级药监部门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拒不报告、谎报瞒报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且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从严、从重查处;  “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实施联合惩戒

到期未报,重点检查;

拒不报告,撤销GSP证书;

情节严重,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涉嫌犯罪,移交公安,联合惩戒

9月30日前

整治情况总结,向国家局最终报送

省级药监部门

各省级药监部门汇总、分析企业自查和整改的情况。统一培训检查人员,组织精干力量,采取异地交叉检查方式,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实施监督检查。开展流向和票据真实性的上下游延伸检查。9月30日前,将整治情况总结,报国家药监总局

撤销GSP证书、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今后

飞行检查

国家药监总局

继续对药品流通领域组织飞行检查,严重违法的经营行为和违反药品GSP的经营行为

立案查处:撤销GSP证书、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曝光


二、药监总局飞检重点关注25种经营行为

 

分析10月8日国家药监总局第135号通告发现,今后药品流通领域飞检重点关注的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主要有以下25类:

 

1、擅自改变经营范围购销药品。


2、擅自改变注册地址销售药品。


3、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4、销售药品不开具发票,不能做到票、账、货、款一致。


5、为个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条件:非本企业人员利用企业的票据、资质购销药品,个人挂靠经营。


6、虚构药品流向,出库复核单(随货同行)显示销售产品给医院药店,但延伸检查发现,相关医院药店并未收到药品。


7、所有销售人员均使用同一个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开展销售。


8、无法按规定提供收货单位的收货回执和对公账户收款记录。


9、销售活动的随货同行单与发票应税劳务清单不相符。


10、没有对供货商合法性进行审核,无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11、未对销售下游企业自提货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


12、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13、库房面积等实际经营条件与经营范围、规模不相适应。


14、在办公场所储存药品。


15、仓库发现大量手工记账本和随货同行单,但计算机系统中无相应购销记录,财务凭证中也无相关发票。


16、仓库温湿度监测系统有更改温湿度数据的应用程序,记录数据存在明显人为修改痕迹。


17、仓库中堆放的货物无相应票据和购进记录,无法说清产品来源。


18、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进行温湿度监测,库房温度明显超标,监测系统却未报警。


19、仓库未有效划分功能区域,未按药品GSP要求配备相应温湿度监测系统等必要设施设备。


20、未设置独立的特药仓库,未进行专门岗位培训。冷库、冷藏车不符合规范要求。


21、财务负责人以个人账户现金支付药品经营货款。


22、质量负责人为兼职挂靠人员,经常不在岗。


23、计算机系统中,备案的首营企业发票专用章、编号、随货同行单与实际经营活动的相关材料不一致。


24、计算机系统中,药品库存数量与实际库存数量不相符,购销记录不真实。


25、计算机系统中,药品无首营品种基础数据,无库存记录。

 

上述违法经营行为,正如94号《公告》第一条所列: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条件、购销记录不真实、货账票款不一致、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等有关规定。

 

一旦出现以上经营行为,国家药监总局要求相关省局立即撤销相关药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对其违法经营行为立案查处。待相关情况查实后,严格按照94号《公告》要求,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来源:赛柏蓝  作者:老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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