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毕业生于艳茹因“抄袭门”备受舆论关注。今年1月10日,北京大学(以下简称“北大”)通报撤销其博士学位。于艳茹不服,向北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北大女博士“抄袭门”所引发的争议,又生出“北大女博士是否应该被撤销学位”的辩论。
3月16日,是北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公布申诉结果的日子。到了当天下午,于艳茹发微博称,自己收到了北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人员送达的申诉复查决定书。“非常遗憾,委员会决定维持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原处理决定。本人不能接受这样的处理结果,将继续向北京大学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和行政复议。”
而北大新浪官方微博也于3月17日上午发表一份《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事件相关处理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其中写道:“2015年3月13日,北大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在认真阅读于艳茹和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书面材料基础上,按程序先后听取于艳茹本人陈述并进行提问,听取于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陈述并进行提问。
经过认真复查和充分讨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程序规范。经表决,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
对于北大3月17日上午发表的这份《说明》,于艳茹表示她不接受。“如果校内申诉失败,我会坚决维权到底,包括诉诸行政诉讼手段。”早先,于艳茹就曾如此表示。
导师怎么看?
北大历史学教授高毅是于艳茹的博士生导师,因为身份特殊,他久未发声。3月17日上午,高毅接受了专访。
据他介绍,于艳茹本科读的是辽宁大学广播影视学院的电视编导专业,受过4年的传媒学训练;硕士阶段在北师大读了3年世界史,然后在辽宁大学历史学院的编辑出版专业求职成功,在那里教了两年书后才考到北大历史系读博士。“于艳茹一直游走于传媒学和历史学之间,而且她很喜欢写并写过很多传媒文章,而这种文章是不受历史学学术规范制约的。
她那篇出问题的文章投在《国际新闻界》这种传媒学杂志,实际上也只是一篇知识介绍性的传媒文章而算不上史学论文,所以她在写作时就稀里糊涂地混淆了传媒文章和史学论文的界线,结果铸成此错。”
高毅,“实事求是地说,作者写这篇文章时并无抄袭 的主观意图,而如果作者真想抄袭的话,她就不会在文章中提供那些有关被 抄袭 文章的具体信息。据我了解,于艳茹这孩子是比较清高、正直的,感觉上她不会做那种故意抄袭的事,她的过错可能主要就是因为没有搞清楚这篇文章的性质,所以这种错误的严重性不宜夸大。”
此外,高毅透露,于艳茹涉嫌“抄袭”的文章,在投稿前没有经过他审阅。“因为她认为这只是一篇介绍性的传媒文章,不是史学论文,无需导师审阅。这当然也不对,但可以肯定的是,她发表的另外几篇经过我审阅的史学文章都从一开始就没有任何学术规范上的问题。而且据信,中国社科院世界史所对她一年多来的博后表现也是相当满意的。”
“我个人认为,于艳茹虽然犯过这次偶然的过错,但她在校期间学习一直刻苦而且成绩优秀,实际上是一个酷爱人文学术、学术潜质也很不错的青年学子,而且这辈子除了做学问她已别无它图,学术几乎就是她的全部生命。了解她的人都相信,如果就因为这么一次偶然的失误而被剥夺了博士学位从而被断送了学术生命,她将陷入绝望。”高毅如是说。
撤销学位,依据为何?
北京大学当日通报称,世界历史专业博士于艳茹发表的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于艳茹承认抄袭事实。1月31日,于艳茹在微博上公开了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落款于1月10日的《关于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访《决定》上写着:“经查实,其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 投石党运动 》存在严重抄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经2015年1月9日第118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决定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当时这一《决定》,并未明示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及专家组的审批程序及撤销学位的原因。
在3月17日北大官微公布的《说明》中,北大校方对于程序及原因声明如下:“委员会根据《国际新闻界》刊登的《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专家组提供的评审意见、于艳茹本人提供的相关说明,以及专家组对于艳茹本人和其导师的当面问询,和历史学学位分委员会的意见,确认于艳茹期刊学术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 投石党运动 》存在严重抄袭,其将该论文作为学术成果列入博士学位申请材料的事实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以及《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相关条例的规定,学位委员们进行了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为 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 。”
争议在哪?
于艳茹公开的《决定》明确写着:“其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 投石党运动 》存在严重抄袭”。而根据北大于2007年1月通过的《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比对于艳茹公开的《决定》及3月17日北大官微公布的《说明》,发现所依据的规定条文还是一样,不过后者将“其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改为“于艳茹期刊学术论文”,但“存在严重抄袭”的陈述还是一样的。 然而,“在校期间”和“严重抄袭”却是一些网友对北大1月10日“撤销其博士学位”这一判决产生质疑的两大原因。
首先,按于艳茹向《法制晚报》的透露,其涉嫌抄袭一文出版(2013年7月23日)于她毕业证书时间(2013年7月5日)之后,那么,于艳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是否还算“在校期间”?就此联系北大校方,校方仅回应:“学校相关回应请以官方微博发布的说明为准。”
其次,是否“严重抄袭”也众说不一。去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刊出《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时,就认定于艳茹论文“严重抄袭”。该公告还附上了两篇论文全文,并用黄色标注了于艳茹具体“抄袭”的内容。据澎湃新闻8月24日报道,除了摘要和结语部分,于艳茹几乎全文“翻译”了Gelbart的论文,多个段落甚至一字未改,原文照译。
另一方面,今年2月28日,于艳茹向《法制晚报》承认确实存在学术规范错误,但否认“抄袭”:“那篇文章在客观上是否构成抄袭是有疑问的。我也绝对没有抄袭的主观故意,错误是因为我对杂志和文章定位有误以及写作经验不足导致的技术失误……只说一条最重要的证据:我在文章的一开头就两次引用了那篇英文文章,并注释了作者名字、著作。如果我是故意抄袭,就应该彻底隐藏那篇文章。”
得知北大决定撤销于艳茹的博士学位,《国际新闻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曾表示有些意外。据《京华时报》1月11日报道,陈力丹说没有想到是这个结果,最初的态度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因为于艳茹的博士论文没有抄袭行为,只是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发生抄袭。如果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被撤销,意味着无法继续攻读博士后,“考虑到她还很年轻,还是应以批评教育为主”。
【于艳茹事件回顾】
2008年9月:于艳茹考入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就读博士学位。
2013年7月:于艳茹博士毕业,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据于艳茹向《法制晚报》透露,其博士学位证书的落款时间是2013年7月5日。
2013年7月23日: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2013年第7期刊载于艳茹《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一文。
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曝光曾为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生的于艳茹大篇幅抄袭国外专著。该刊决定:第一,将于艳茹论文抄袭情况公告于杂志官方网站,并向作者相关单位通报;第二,联系相关文献收录机构,删除于艳茹该文的电子版;第三,五年内拒绝于艳茹的投稿。
2014年8月23日:据新华社报道,北大回应称将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博士答辩论文重新进行核查,如果确认博士答辩论文抄袭,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14年8月2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所长张顺洪在接受千龙网记者采访时,首次回应称研究所如何处分于艳茹取决于北大的调查处理结果,如果北大取消她的博士学位,该所也将取消她读博士后的资格。
2015年1月10日:据新华社报道,北京大学通报称,经查实,历史系博士研究生于艳茹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存在严重抄袭,于艳茹本人对网络举报的事实也予以承认。经审议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
2015年1月10日:于艳茹在微博ID“北大博士于艳茹”中发表声明称:本人不接受校方的这一处理决定,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2015年1月11日:据《法制晚报》报道,北京大学宣传部工作人员表示,如果于艳茹对处理结果有看法,可以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尊重学生的个人权利。
2015年1月15日:于艳茹发表声明称,于1月14日收到了北京大学关于撤销其博士学位的书面通知,并表示将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开始进入校内申诉程序。
2015年1月20日:于艳茹发表声明称,于1月20日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正式提交了申诉书,请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关于撤销本人博士学位的处理决定。
2015年2月28日:于艳茹接受《法制晚报》记者专访,表示不能接受北大的处理决定,“我会维权到底”。并提出“北大通报说我 承认抄袭事实 是失实的。我在给北大写的书面说明和约谈记录中,从没有过 承认抄袭 的说法。”
2015年3月11日:于艳茹发表声明称,她于2015年3月9日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林建华校长(校办收发室代收)分别提交了补充说明材料。3月11日收到委员会短信通知。通知中说,申诉会议于3月13日进行,申诉结果将于3月16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