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卫生行政部门评审具有级别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
2、能够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医疗保险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的计算机等专用设备,实行了医疗费用清单制。
3、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5、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6、从业人员全部参加社会保险。
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填写《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和附有关材料,并提供以下材料: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卫生行政部门印发的医疗机构评审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在申请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执业和注册证书、技术职务复印件。
6、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7、申请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在申请机构从业的全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
8、原则上提供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新注册且经营规模较大、所处位置参保人群相对集中的,可提供半年以上的情况,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9、地理位置图和医疗机构平面布局图。
10、大型医用设备须提供设备合格证及应用许可证。
提交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印章,原件核对后退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