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通知》(吉人社联字[2014]8号)要求,现就全市2015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人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510元,其中个人缴费由180元提高到19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360元,其中个人缴费由30元提高到40元。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个人缴费由120元提高到130元;低保人员个人缴费由48元提高到58元;丧失劳动能力的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由48元提高到58元。
二、补助标准
2014年政府补助标准按人均不低于320元执行。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80元,省财政承担84元,市县财政承担56元。
省级财政、民政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城市困难居民参保个人缴费予以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为:低保人员每人50元,其中未成年人每人20元;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每人30元,其中未成年人每人20元;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3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安排。
三、统一政策标准
统一将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并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到16万元(原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年每人30元标准并入);对合并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进行统一调整;支付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费用时,先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比例统一为10%;支付甲类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类时,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支付比例;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按当地相对应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费用分段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以上统一调整标准按白政发[2014]8号文件执行)。
四、其他事宜
以上各项政策的调整是确保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与居民大病医保政策衔接的根本措施,各部门要统一调整并落实,确保居民医保工作平稳运行。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居民医保执行的具体政策标准与此次调整标准不一致的自行废止。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白城市财政局
白城市民政局
201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