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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人社文〔2015〕41号
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阳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缴费标准与待遇水平挂钩的机制,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15〕11号文件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5〕9号)和《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个人筹资标准
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城镇居民个人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30元(其中,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的夫妻个人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0元)。
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个人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0元(其中,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少年儿童个人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
在本市高等院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一次性缴纳在校期间的全部保费。2015年新入校大学生个人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0元(其中,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大学生个人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2015年以前入校的大学生个人筹资标准仍为每人每年40元(其中,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大学生个人筹资标准仍为每人每年30元)。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从2016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5万元。
安阳市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阳市财政局
2015年9月9日
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