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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通知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08年7月启动以来,基金运行平稳,结余逐年增长。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及上级文件精神,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的保障力度,减轻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看病的负担,经市人民政府及市人社局同意,吉首市于2016年4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的报销比例,具体如下:

一级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协和医院、湘西民族医院):报销比例从85%提高到90%;

二级医院(市人民医院、州肿瘤医院、州荣复医院、州精神病院):报销比例从70%提高到75%;

    三级医院(州人民医院、州中医院):报销比例从55%提高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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