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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相关政策

1、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有何规定?

答: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为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省驻青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本市规定执行。

2、生育保险缴纳基数及比例有何规定?

答: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国家、省、市规定的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9%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答:(1)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2)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3)职工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产褥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4)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4、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⑵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

5、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职工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在欠缴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单位负担。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按参保职工享有的诊疗项目诊疗和收费,并制作《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费结算单》,由职工交由单位保管。欠缴单位整体补齐生育保险费后,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6、以下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1)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造成妊娠终止;(3)属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4)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及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发生的费用等;(5)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6)新生儿的医疗费用;(7)在本市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急诊除外);(8)参保职工就医时未出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未经生育保险医疗机构确认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按规定结算医疗费;(9)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7、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多少天产假?

答:⑴生育顺产的为98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⑵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8、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如何计发?

答: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按照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内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加权平均数计发。

按以下公式计算:

生育津贴标准=当年度1月份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对应的参加生育保险人数

9、女职工申领生育津贴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市内三区职工请于生产次月起1-15号,携带本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单位签章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生育津贴审批表》,其中,一胎的还需携带居委会出具的《生育一孩优惠政策告知单》(青岛市)、二胎的需要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指定银行的职工本人银行结算户账号(其中:市内三区企业职工提供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的账户均可,其他区职工按要求提供),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

10、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探亲或准假等外出人员如何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答: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但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探亲或准假等外出人员,到本级统筹区域外医院进行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范围内项目诊疗或生育时,参保职工应持本人申请、单位出具的外地诊疗或生育证明、社保卡、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一孩优惠政策告知单》)或《生育证》,到各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并领取异地诊疗介绍信。由接诊医院按要求填写并盖章,参保职工持上述诊疗介绍信和医院开具的费用收据到单位缴费所在区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其中,患妊娠并发症或产时并发证的,还应出具诊疗或出院小结、双处方、费用明细单等。

11、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可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答:⑴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我市生育保险办法确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⑵参保单位的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诊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

12、男职工申领生育补助金的条件以及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男职工申领生育补助金: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3)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

男职工申领生育补助金时需提供男职工本人社保卡、身份证、《结婚证》、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或《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封面))、《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一孩优惠政策告知单》)或《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男职工本人在本市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户账号、分娩方式证明(盖医院公章)、委托代领的,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相关医学证明(注明妊娠月份及流产原因)。市内三区投保者办理时间为女方生产次月的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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