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最高限额标准
1、产前门诊600元;
2、分娩:①经阴道正常分娩2000元,②经阴道助产分娩2500元,③剖宫产3500元。多胎妊娠的,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其基本费用的10%;
3、流产、引产:①怀孕10周以内门诊流产300元,②怀孕10周(含10周)以上、12周以内住院流产600元,③怀孕12周(含12周)以上、28周以内住院引产1100元,④怀孕28周(含28周)以上住院引产1500元;
4、宫外孕手术1500元;
5、避孕、节育:①常规宫内节育器放置或取出60元(处于绝经期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的120元),②皮下埋植避孕术 60元,③输卵管绝育术800元,④输精管绝育术500元,⑤输精(卵)管复通术3000元。
(二)生育津贴标准
1、取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
2、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
3、结扎输卵管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4、妊娠3个月以内(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5、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流产的,或患子宫外妊娠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6、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7、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加享受生育津贴:
1、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或刨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正常受孕生产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