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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财政部、卫计委、中医药管理局近日印发《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决定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重庆、四川、陕西、青海、宁夏等11个综合医改试点省份各选择3个市(州、区),以及在除西藏外的其他省份各选择1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以一年为期限,探索建立适应我国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未列入试点范围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和各县(市)可先行探索制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意见》要求:
优化公立医院薪酬结构。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有条件的可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模式。
在现有水平基础上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和绩效工资总量,逐步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对高层次人才聚集、公益目标任务繁重,承担科研、教学任务以及需要重点发展的公立医院或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公立医院,适当提高薪酬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
推进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改革。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应高于本院平均薪酬水平,并与本院职工薪酬水平保持合理关系。鼓励对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探索实行年薪制。
同时,落实公立医院薪酬的分配自主权。充分体现医、护、药等不同岗位差异,向关键和紧缺、高风险强度岗位,以及业务骨干、成绩突出的医务人员倾斜,避免大锅饭。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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