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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独夫妇再生育子女享受法定假期及待遇事项的公告

随着国家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政策,我市全面实施了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为此,我市不少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向我委咨询关于单独夫妇再生育子女职工可享受的法定假期及待遇问题。经我委研究,现就单独夫妇再生育子女享受法定假期及待遇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广西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通知》(桂卫法制发〔2014〕1号)文件精神,单独夫妇再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可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但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增加晚婚假和晚婚产假的规定。职工休产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予扣减。

符合再生育政策干部职工所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对选择再生育的干部职工应主动关心照顾,认真按照国家政策给予相关的休假待遇,以实际行动支持我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促进我市人口的长期均衡发展。





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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