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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59号)精神,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决定将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按上年度工资总额0.7%提取降低为按上年度工资总额0.5%提取。津补贴日工资的计算,按每月30天掌握。


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赤峰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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