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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使用血液及蛋白制品规定

(一)审批

  1. 省、市医保及省离休病人临床用血不用医保科审批,临床医师根 据用血标准自行掌握,由科主任审批。

  2. 市离休用血必须经过医保科审批。

(二)记账

1.血液制品在血库记账。临床医师在输血申请单右上角注明“省、市医保急救”或“省、市医保自费”、“离休用血”等。血库按科室标注记账。由于标注不清而发生记费错误,由科室承担;未按科室标注记费而发生错误,由血库承担。

2.蛋白制剂在科室记账,凡未按医保规定扩大蛋白应用范围发生的拒付由科室承担。

3.凡自费用血,由临床科室和病人协商,到门诊交费或记入住院费。自费使用蛋白制剂必须到门诊交费。

(三)使用血液及蛋白制品标准

1.省医保

以恢复正常生命体征、抢救生命等原因急需使用或血液病、肝肾疾病晚期需长期依赖使用时,血液、蛋白制剂的费用可按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一般情况下,急性失血量大于总血量的20%(800—1000ml),致生命体征不正常,慢性失血致血红蛋白含量低于80g/L时,使用血液制剂可按规定支付;白蛋白低于30g/L且伴有明显低蛋白血症的临床症状时,使用蛋白制剂可按规定支付,临床症状稳定或消失,白蛋白达到或超过30g/L时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2.市医保:市医保无具体数值标准。一般为抢救病人使用。

(1)肾透析病人,每月只支付一次透析用血费用

(2)重度失血性休克病人

(3)某些严重的血液疾病必须输血者。

不符合上述指征使用血液制品的,经病人同意记入自费。

3.省、市离休:

离休干部因血液病、恶性肿瘤、肝肾等疾病晚期需长期依赖使用血液、蛋白制剂时,可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基础上适当放宽标准。标准:血红蛋白低于80g/L、白蛋白低于35g/L时,经审批同意后允许使用,当升至正常值时停止使用。

审批程序:

1.省离休: 临床医师根据用血标准自行掌握,不需医保科审批。

2.市离休:由主治医师开病情诊断证明并注明使用数量,附化验单复印件到医保科审核盖章后,其审批材料存放住院科室,待病人出院结账时核对。


备注:临床使用数量必须与审批数量相符,否则医保拒付。无审批单按自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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