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该制度规定:参保居民普通门诊费用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分配给个人包干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在市内定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费用,年终不清零,可结转使用,家庭成员可共用,但不能冲抵参保缴费。
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该制度规定:参保居民普通门诊费用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分配给个人包干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在市内定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费用,年终不清零,可结转使用,家庭成员可共用,但不能冲抵参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