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慢性病的认定
市区经办机构每年的3月、8月收集慢性病申报材料,每年的4月、9月组织专家认定。认定后发放慢性病病历本,次月起享受慢性病待遇。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就医情况,可适时进行复核。
二、城乡居民慢性病病种、特殊病病种和危重抢救病种门诊医疗
1、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60%,年度支付限额如下:1)高血压(Ⅲ期高危及以上)1000元;2)风心病1000元;3)肺心病1000元;5)心肌梗塞1000元;6)各种慢性心力衰竭1000元;7)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1000元;8)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1000元;9)肝硬化1500元;10)慢性肾炎800元;11)肾病综合征800元;12)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1500元;13)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或严重脏器损伤)800元;14)系统性红斑狼疮1500元;15)癫痫1000元;16)精神障碍1500元;17)活动性肺结核1000元;18)帕金森氏病1000元;19)重症肌无力1000元;20)慢性肾功能衰竭(未达到透析程度)1500元。
同时认定两种及以上病种,起付标准、支付限额累加,但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3000元。
2、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80%,封顶线按住院待遇执行。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年度医疗费支付限额为3万元。
3、危重抢救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共付线,、封顶线按照住院待遇执行。
4、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门诊医疗费。使用医保基金限额支付。
(1)在在白内障复明工程且属于医保医院就医的每例500元。
(2)在非白内障复明工程且属于医保医院就医的每例1300元。
三、慢性病的门诊定点
认定慢性病后,参保城乡居民应在参保地规定的协议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或两家门诊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的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所选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年度内不予变更。
四、住院待遇:藁城区城乡居民参照市域内县(市)标准执行
医疗机 构级别 |
县域 |
市区 |
||
起付线(元) |
报销比例 |
起付线(元) |
报销比例 |
|
一级及以下 |
100 |
90% |
200 |
85% |
二级 |
400 |
80% |
800 |
70% |
市属三级 |
———— |
———— |
1000 |
65% |
三级 |
———— |
———— |
1500 |
60% |
五、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待遇:
(一)自然分娩限额500元。
(二)剖宫产的限额1000元。
(三)参保城乡居民除分娩住院医疗费外,其他生育相关医疗费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范围。
六、连续参保交费的激励规定
参保城乡居民连续参保缴纳医疗费的年限与住院医疗费、特殊病病种门诊的支付比例挂钩。从参保缴费的第二年起,每增加一个缴费年度,支付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
(1)2017年以前有此政策规定的,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
(2)2017年及以后连续参保缴费的,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
(3)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比例最高不超过95%。
七、使用乙类药品的
个人应先自付10%,其余90%由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按规定的比例共付;使用乙类诊疗服务项目的,个人应先自付15%(肾透析5%),其余85%由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按规定的比例自付;使用河北省规定另收费用的一次性物品(丙类除外),个人先自付30%,其余70%个人和医保基金按规定的比例共付;有支付限额的,超限额部分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八、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各项医疗费的年度限额为20万元。
九、大病保险基金赔付医疗费的年度最高限额是30万元。
十、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河北省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医疗费。
十一、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国外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就医的;
(五)、服刑期间的;
十二、参保缴费居民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间是每年的12月26日到次年的12月25日。新迁入户籍的城乡居民,应在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本市户籍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由亲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十三、就医的管理规定
1、城乡居民凭社保卡及相关证件就医,就医时应主动出示证件,接受核验。
2、在我市医保医院救治的意外伤害,由救治医院首诊医师如实填写意外伤害经过,做好病历记录,并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报商业保险机构备案;在我市以外医院救治的,由本人或亲属于5个工作日报商业保险机构备案。
3、市区参保的城乡居民,可在市区的城乡居民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在市级经办机构确定的县(市)城乡居民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县(市)参保城乡居民,可在参保地的协议医疗机构和参保地经办机构确定的临近县(市)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直接结算。
4、市区城乡居民需转往石家庄市外的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原则上由三级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转诊的意见。城乡居民医保,不予办理 城乡居民常驻外地就医。
5、新生儿出生后,患病需单独办理住院手续。凭患儿参保后医疗费票据、医疗费明细、住院病历复印件、出生证明、户口本,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供稿:医保科 编辑:彭永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