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11月1日起,我区建筑业开始实施工伤保险。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须为其固定职工在我区参加工伤保险,实行五险统征。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承建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一、参保适用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项目,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中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
特别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工伤保险,取得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施工单位不能提供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参保登记及缴费
(一)缴费标准
参保单位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全部由单位缴纳,缴费后次日起生效。
(二)参保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总承包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中标确认书或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承接工程通知书、承建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③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④已经开工的,还需提供项目建设开工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⑤《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盖项目部章)。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总承包单位公章。
三、有效保期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后,有效保期以该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时间为准。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在工程竣工时自然终止。延期竣工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到期前30日内持施工许可证向参保经办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延长保险期限。
延期开工或者开工后因故停工的,总承包单位需持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监理方确认的停工通知等材料到参保经办机构提出有效保期中止书面申请。经核实后办理有效保期中止手续,中止期间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重新开工时需办理有效保期启动手续,中止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有效保期内。
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发生事故伤害(含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等项目建设各方申请工伤认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展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 工伤保险待遇
被认定为工伤的人员,工伤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工资以发生工伤之日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对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其所在单位要继续保证工伤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