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职工医保和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个人账户(即社保卡上)按以下标准划入(含在职职工个人缴纳2%):
(1)35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3.3%划入;
(2)35岁至44岁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3.5%划入;
(3)45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3.7%划入;
(4)退休人员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4%划入。从2014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只有退休人员,没有在职职工的,其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上年度我市社平工资的60%的4%划入。
(5)一次性趸缴余命医疗费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及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其个人账户按上年度我市社平工资的60%的4%划入。
注意:办理了长期市外异地安置的参保职工,处于锁卡状态,在本市医保定点机构不能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在每年的3月前将上年的个人账户余额划入社保卡银行账户。
二、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符合医保政策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报销(每人全年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总额最高可报53.7万元,其中医保基金支3.7万元,大额保险支付50万元):
项目 |
定点医疗机构 |
在职职工 |
退休人员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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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 (门槛费) |
一级 |
200元/次 |
参保人员在一级、二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其住院起付线标准分别为160元/次、400元/次。 在我市三级和二级中医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起付标准降低一个档次。 一年内多次住院的,每增加1次,其住院起付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降10%;降低后,三级医院不得低于620元/次,二级医院不得低于260元/次,一级医院不得低于100元/次。 取得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参保人员进行住院治疗的,每年度按就诊医院最高级别,足额计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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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440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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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880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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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
报销比例 |
一级 |
90% |
95% |
在我市中医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疾病门诊使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中药和中医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政策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 |
二级 |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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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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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限额 |
2015年1月1日起为3.7万元/年,之后每年递增 5000 元,到2017年达到4.7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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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 |
报销比例 |
一级 |
100% |
统筹基金支付超过3.7万元以上的,符合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报销规定的,最多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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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
三级 | |||||
支付限额 |
50万元/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