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米兰
近日,一位顾客在药店买到过期药事件网上传的沸沸扬扬,事后虽然当事人已经向当地食药监局反应了情况,但是,另当事人不解的是,职能部门只对药店进行了处罚,却没人告知他手中的过期药该如何处理,他的损失该怎样赔偿。
众所周知,药店对于近效期产品是有严格的销售流程的,一般会在到期的前几个月甚至半年前就会下架,且根据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药店在销售接近有效期药品时应明确告知顾客。
然而,却时常会有顾客买到过期药品的事件发生,药品不同于普通商品,吃错了药或者吃了过期的药,后果不堪设想。事件的发生是双方都不想看到,但是既然发生了总要找出原因,总要有人为消费者负责,毕竟消费者是受害者,而广大药店的经营理念也是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健康服务。
同时,事件发生后,食药监部门虽对药店进行严惩,但是却没有相关规定引导消费者如何处理过期药品,如何获得赔偿,几番周折,多次被推诿,维权如此艰难!那么,如果你身边的亲戚朋友遇到这种事情该怎么办?几个成功案例分享给大家。
1月25日下午,西安市民刘先生在西大街的秦唐大药房购买了一盒62元的“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注射液”,第二天早上准备给女儿注射时,被同病房的家属发现,他购买的胰岛素已经过期一个月。药品包装盒上的有效期至2016年12月。
事后刘先生立即将这一情况反映给了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院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赶到药店看了他的购物小票后,又调取药店的相关账目,随即对药店进行了停业整顿的处理。但对于过期药如何处理却没有给出意见。
至于让药店道歉并赔偿,更被拒绝了。药监局的人表示赔偿一事不在其职责范围内,让去找工商部门。而随后拨打了工商部门的投诉电话,工商又说药品的投诉及赔偿,由药监局负责处理,又给推了回去。这让消费者找药店索赔一事犯了难。
几日后,北院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与药店进行了交涉,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最终药店赔偿刘先生3000元现金,赔偿金额相当于他所购买药价的50倍。
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对于消费者如何维权、维权难给出了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市民买到了过期药品,可以向属地的药监局进行投诉,药监局执法人员会依法对药店进行处罚。
但在赔偿一事上,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没有对消费者事后应该获得多少赔偿做出任何规定,所以执法人员处理起来有些困难,同时也不在职权范围内。但执法人员会与药店进行交涉,促进消费者与药店进行协商赔偿,如果双方因为赔偿金额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时,最终也只能建议消费者走司法程序进行索赔。
2016年4月,成都一位大妈买到了2016年1月就已经过期的过期药,经投诉后,对于销售过期药,药店老板表示是管理上出了疏漏,以原药品10倍(共计270元)金额进行赔偿。
据记者了解,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①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②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销售过期药品的药店被处罚的案例并不少,小编随便在网上搜索就能看到:
据了解,自2015年10月1日起,东莞市的“药品经营单位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正式实施,根据制度,药品经营单位信用等级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级。对于信用等级判定,在随后12个月内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调升一级。
2016年末,2016年药品经营单位信用公布,失信单位达54家,将被增加监管频次。14家严重失信药店中卖假药的共有4家,具体如下:
序号 |
药店名称 |
违规事实 |
1 |
东莞市大朗柏信药店 |
销售标示为“参茸活肾”的假药 |
2 |
东莞市寮步康彩堂药房 |
销售标示为“黄道益活络油”“灭湿痛胶囊”等假药 |
3 |
东莞市清溪国龙药店 |
销售标示为“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的假药 |
4 |
东莞市长安邦民药店 |
销售标示为“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的假药 |
2016年8月,孙女腹泻,新疆乌鲁木齐市民宋女士到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北六巷“金达康大药房第16分店”购买了一盒蒙脱石混悬液,不想服用后才发现,买到的是已经过期三个多月的药品。
对此,负责该药店的店主负责人表示,确实是管理上出了疏漏,平时都是要求员工隔一个月就要清查一至两次药品的有效日期的,已经有7年没出过这种事情了。
事后,药店与宋女士协商解决了此事,并支付相应法规规定的赔偿金。
2016年10月31日,姚女士去河科大一附院(景华路)看病后按照医生开的药方,到医院外面的惠济药房买了3种药,其中有一盒血栓心脉宁片。11月9日晚,姚女士准备吃血栓心脉宁片时,突然发现该药在购买时就已过期。食药监局工作人员到店调查取证,并介入调查。
对此,药店工作人员表示,那些过期药的确出自他们的药店,是药品生产企业的业务员暂时放在药房的,由于他们工作上的疏忽,误将这些过期药卖给了姚女士。
据相关采购人员介绍,在一般情况下,服用过期药是否对人体产生副作用与药品品质有关系,有些药相对来说比较稳定,而有些药品所含成分多,这些成分可能分解成其他产物,对身体产生副作用。
买到过期药对于消费者来说,是比较头疼的事情;而对于经营药店来说,一时的疏忽影响到企业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也是得不偿失。
相关食药监部门人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注意查看药品的生产日期,检查外包装是否完整。而药品经营者应加强日常管理,对出售的药品进行登记、排查,防止过期药等问题药品出售,同时将过期药及时下架,寄回药品生产厂家或自行销毁。
过期药品竟然没有下架,这些不应该发生的事情竟然也频繁发生,由此可以看出,药店日常管理确实有问题,那么,药店伙伴们,你们的企业是如何管理近效期产品的呢?有什么好的方法欢迎大家留言,相互交流、相互借鉴,让药店管理更科学,让消费者用药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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