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药店经理人
2017年3月14日,据《四川在线》报道,双流一药店因工作人员忽视消费者的诉求和药品说明书上伤肝伤肾的提示,出售处方药致消费者何先生肝损伤。该事故导致该药店承担了消费者何先生的全部医疗费1.6万元,同时一次性赔偿各种伤害损失及补偿2万元,药店共赔偿了3.6万。
住院治疗了20多天,全因一剂处方
事件要从去年五月份说起,当时何先生在双流一药房购药,明确要求能治疗灰指甲但不伤肝的药物。但是店员却给何先生推荐了一款治疗灰指甲药品“盐酸特比萘片”,居然还特别强调该药不会伤肝伤肾。何先生一次性购买了三个月服用疗程的该药品。服用一个月后,何先生身体开始出现变黄的症状,但尚未引起重视,又服用了半个月,身体出现严重不适。到医院检查,诊断结果显示为严重肝损伤,住院治疗了20多天。
店员胡乱推荐,药店要付全责
对于肝损伤的诱因,何先生认为是服用在该药房购买的“盐酸特比萘片”所导致,遂向双流区消协投诉,要求药房承担全部医疗费并赔偿4万元。
调查发现售药员工不具售药资格
经双流区消协调查发现,何先生购买治疗灰指甲的“盐酸特比萘片”药品,是国家处方药物,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而药房两位销售人员并不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药品说明书很重要
药店店员,不注重药品说明书,忽视药品可能对人体带来的危害,导致何先生严重肝损伤。何先生在服用药品时,也不注重药品说明书,在服药一个月后,身体出现异常,居然未停药检查,而是继续服用导致病情加重。
到底是药店店员的问题,还是何先生自己的问题?这样的协议合理吗?
何先生:用药不注重说明书,一月后察觉身体异常仍然继续用药,导致跟损伤严重。
药店:店员从业水准不合格,同时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擅自销售处方药,致何先生身体严重受损,违反《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等相关规定。
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该大药房承担消费者何先生的全部医疗费1.6万元;此外,再一次性赔偿各种伤害损失及补偿2万元;何先生为未及时停药致使病情加重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2万元。
对于此次事件,小编认为,作为消费者,在受损害时维权理所应当,但是,身体是自己的,提醒患者用药时一定要注意药品说明书。作为药店,在合法售药时,有必要提升药店从业者更方面的专业技能,同时对于处方药的销售还是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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