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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家药商违法事实被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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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吉林长春市药监局发布2017年第一批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将2017年第一批适用一般程序和依法已经查办终结的408条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予以公示。

医药地方台根据各分局数据梳理统计,在这408条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中,涉及药企有16家,包括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康大药房、吉林省欣飞医药有限公司、吉林省天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涉及的违法事实有: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超出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经营药品、销售劣药、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等。

具体来看,在这16家药商中,大部分被给予罚没等行政处罚,除了榆树市古林大药房华昌路店被给予停业整顿、罚款;榆树市大岭镇人民健康医药被给予依法取缔、没收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外。

01

长春义善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车百连锁店

案件名称: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11月29日11时21分,执法人员检查位于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238号1门的长春义善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车百连锁店,当日销售的处方药“罗红霉素片” “阿莫西林胶囊”,不能提供上述两种的处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该店驻店执业药师常丽虹当日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罗红霉素片”、“阿莫西林胶囊”。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15天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16年12月19日 

02

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康大药房

案件名称:涉嫌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11月03日16时28分,执法人员检查位于吉林省长春市汽车开发区春城大街大众花园一期102门市的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康大药房,该药店经营者为李爽,发现该药店购进的“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片”共2个批号10 盒,“阿托伐他汀钙片”共3个批号10盒,“硝苯地平控释片”共2个批号5盒,合计25盒。不能提供药品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及随货同行单、发票

行政处罚的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15天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2016年12月23日

03

吉林省金天爱心健康医药有限公司飞跃广场分店

案件名称: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12月12日10时30分,执法人员检查位于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东风大街3777号名仕综合大市场23门市的金天爱心健康医药有限公司飞跃广场分店,该店法定代表人为李辉,该店执业药师杨晶不在岗,发现该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2016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阿奇霉素分散片”(0.25g*6片*2板,批号20160417,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行为予以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停止该行为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该店的行为属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15天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16年12月21日

04

吉林省正开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越野路分店

案件名称: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12月12日,该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兰索拉唑肠溶片”,2016年12月1日已经对其不按处方销售处方药下达了责令改正,该店的行为属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15天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2016年12月23日

05

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碧水云天连锁店

案件名称:超出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1月05日15时30分,执法人员检查位于碧水云天小区16栋114号门市的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碧水云天连锁店,该店法定代表人为刘晓峰,企业负责人冯伟杰,发现该药店经营胰岛素注射液3个品种8个批次共计49盒,该店经营范围为二级,超出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

行政处罚的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15天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16年12月23日

06

张丽丽(双阳区吉兴大药房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在2016年12月19日收到长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该报告对张丽丽经营的双阳区吉兴药房所销售的菟丝子(批号:160302、生产单位:安国市安兴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检验结果为:性状:约占10%(不符合规定)、理化反应:90%呈正反应,10%不呈正反应(不符合规定)。

经查,张丽丽于2016年5月份从吉林康纯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菟丝子(批号:160302)1000g,其中600g用于抽检取样,至案发时止,没有销售。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对张丽丽经营的双阳区吉兴药房的计算机系统进行了检查,菟丝子(批号:160302)计算机系统中的购销存记录与实际一致。张丽丽提供了吉林康纯医药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购进药品菟丝子(批号:160302)时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为符合规定)、随货同行单、税务发票。

行政处罚的种类:1、没收菟丝子(批号160302)400g;2、不予其它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及时履行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2017年01月18日

07

九台医药大厦客运站药店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12月13日,我局接到长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YM20160238-0391)被抽样单位九台医药大厦客运站药店抽检的中药饮片菟丝子批号151201,生产单位河北安国振宇药业有限公司。检验结果为假药。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符合法定时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九台分局 2017年1月20日

08

吉林省欣飞医药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行为为其提供药品。

主要违法事实:吉林省欣飞医药有限公司在知道刘洪柱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仍向该人销售“复方气管炎片”1200盒。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2017.1.23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1.23

09

吉林省天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销售劣药“注射用三磷酸胞苷二钠”

主要违法事实:吉林省天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劣药“注射用三磷酸胞苷二钠”4000支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2017.2.25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2.25

10

吉林省利华制药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生产、销售劣药“宫炎康颗粒”

主要违法事实:吉林省利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批号为20150702 “宫炎康颗粒”,被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在“江西昌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抽样,经黑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检查项下水分、装量差异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按劣药论处。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2017.2.24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24日

11

吉林弗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生产的“一次性使用手术衣”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主要违法事实:吉林弗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手术衣”(批号:20160301规格:大号),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所检抗渗水性中非关键区域项不符合吉械注准20152640158技术要求。

行政处罚的种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2017.1.4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4日

12

榆树市于家镇万宝村药店

案件名称: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主要违法事实:从个人手中购进药品已全部使用

行政处罚的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全部履行, 2017年2月13日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7日

13

榆树市大坡镇新兴药店

案件名称: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主要违法事实:从个人手中购进药品已全部使用

行政处罚的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全部履行,2017年1月13日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9日

14

榆树市古林大药房华昌路店

案件名称: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主要违法事实: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未停业整顿。

行政处罚的种类:停业整顿、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全部履行,2017年2月13日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6日

15

榆树市大岭镇人民健康医药

案件名称: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主要违法事实: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对药品进行查封扣押。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法取缔、没收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全部履行, 2017年2月13日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13日

16

二道区仲景堂大药房 

案件名称:涉嫌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主要违法事实:涉嫌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16157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缴纳2016年   11月30 日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2016年 11月30日

内容来源:医药地方台(yiyaoguanchajia)

作者:Sar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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