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江西九江市药监局发布《食品药品安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8年第七期)》。
据医药地方台统计,在公布的8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中,涉及药商有3家,分别是浔阳区知音大药房、九江市开发区五洲美添乐药店、九江市浔阳区一心大药房。
涉及的违法事实有销售销售劣药、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销售劣药、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未经药监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经营方式向其它药房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相关相关部门已对上述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1、浔阳区知音大药房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劣药、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处罚依据:《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中《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九条细化标准第1条的规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1、责令浔阳区知音大药房停止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2、对该药房从无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劣药止痢宁片的行为,处货值金额(180元)3倍罚款、对该药房从无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氧氟沙星滴眼液等六批次药品的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并处货值金额(1600元)2倍罚款,上述罚没款合计:5340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15天内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时间:2018年8月15日
2、九江市开发区五洲美添乐药店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劣药、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经营方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没收违法所得760元,并处货值金额(900元)3倍罚款,上述罚没款合计:3460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15天内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时间:2018年8月15日
3、九江市浔阳区一心大药房
主要违法事实:未经药监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经营方式向其它药房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没收违法所得572.75元,并处货值金额(1600元)二倍罚款3200元。罚没合计:3772.75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15天内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时间:2018年8月15日
▪ 内容来源:医药地方台整理
医药地方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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