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明确传染病防治管理职能部门,加强传染病诊疗、转诊、信息报送等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定职能的组织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提高对传染病的识别和初筛初诊能力,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防范医源性传播。
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制定完善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诊疗隔离、医院感染管理、报告转诊等工作制度规范和处置预案并认真贯彻实施。加强对艾滋病、结核等重点传染病的检测力度,及时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非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协调将患者转诊至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就诊。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控制传染病医源性传播。加强发热门诊、腹泻门诊、急诊、输血科、手术室、注射室、医学检验实验室等传染病传播风险较高部门的管理,做到区域划分明确,布局流程合理,防护设施完善;规范医疗场所环境清洁和可复用医疗器械管理,严格落实标准预防和无菌操作规程,规范手术、内镜检查、注射、采血等侵入性操作管理;加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防范医疗废物污染环境和传播传染病的风险。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要依法落实医源性感染和传染病报告制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和首诊负责制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报告。医疗机构要结合临床工作需要,对传染病患者、感染者、拟实施手术患者、泌尿生殖科患者等重点人群及患有基础性疾病的易感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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