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社保
2017深圳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申报条件放宽,申报攻略看这里!
新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已开始实施,定点医药机构限制条件进一步放宽。
那么如何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去哪里申请呢?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 属于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或者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前一年内(开业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之日起)未被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
③按照医疗保险实时结算及监管要求建立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医疗保险实时交易信息、药品进销存业务信息、电子病历信息、医师信息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接口对接;
④ 接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网络带宽不低于2M,并使用数据专线方式接入;
⑤ 配备医疗保险信息化专职管理人员;
⑥ 制定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适应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故障和事故管理规范。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 取得本市市场监管行政部门批准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和《营业执照》;
② 申请前一年内(开业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之日起)未被市场监管行政部门行政处罚;
③ 按照医疗保险实时结算及监管要求建立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医疗保险实时交易信息、药品进销存业务信息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接口对接;
④ 接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网络带宽不低于2M,并使用数据专线方式接入;
⑤ 配备医疗保险信息化专职管理人员;
⑥ 制定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适应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故障和事故管理规范。
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登录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官网(http://www.szsi.gov.cn/),点击“办事服务-社保在线服务-企业网上申报-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申请预约系统”。
用企业网上社保的参保单位编号和密码登录进行网上申报。登录使用的“社保单位编号”和“密码”是企业新参保登记时发放的社保单位编号和密码,通过该账户可登录深圳市社保定点医疗机构预约系统进行申报。
单位基本信息录入
登录“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预约系统”。
按规定流程在“资料申报-资料录入”菜单中录入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基本信息,完成基本信息录入后点击“暂存”按钮后可对基本信息进行保存。
如需修改信息可在“资料申报-资料录入”菜单中进行修改,确认信息无误后通过“资料申报-资料提交”菜单进行提交(提交后将无法对信息修改,请各申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在提交前确保信息准确)。
完成医疗保险数据专线接入和信息系统对接
在进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专线接入和系统对接工作前,应完成“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预约系统”资料录入,并确保信息已提交,否则将影响申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专线接入和系统对接工作。
申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点击‘我的主页’菜单下载《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对接须知》并按其规定完成数据专线安装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接口对接工作。
申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先向网络运营商申请数据专线接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房,在安装专线的过程中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申请专线IP地址用于测试数据专线的连通性。
申报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在完成数据专线安装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接口对接工作后,登录“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预约系统”,点击“系统对接确认”菜单中的“确认”按钮,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申请测试数据专线连通性和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对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测试申报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数据专线的连通性和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接口的对接情况。
申报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可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预约系统”的“系统对接确认”菜单中查询信息中心测试进度情况(“系统对接确认”菜单中状态栏显示“信息中心已审核”表示测试通过),在申报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完成医疗保险数据专线接入和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对接工作后进入网上预约受理流程。
网上预约受理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辖区社保分局(以下简称“社保分局”)每月20日前进行预约受理放号,需要申报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可根据其所在地,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预约系统”中,向相应的社保分局申请预约申报。
上述申请流程完成后,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可到所在辖区社保分局办理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各社保分局每月首5个工作日现场办理辖区内申请确认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业务,申报单位根据预约情况到所属社保分局提交申报材料。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加盖申请医疗机构公章)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正、副本,军队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文件、设置批准书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保险信息化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证明(原件);
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故障和事故管理规范(原件),可参照预约系统《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对接须知》中的《信息系统故障和事故管理规范范文》制定。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提交以下材料(加盖申请零售药店公章)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原件);
《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复印件);
零售药店出具的医疗保险信息化专职管理人员的任职证明(原件);
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故障和事故管理规范(原件),可参照预约系统《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对接须知》中的《信息系统故障和事故管理规范范文》制定。
社保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申请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收到材料补正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放弃申请。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辖区社保分局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对相关材料、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核对,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不符合条件或者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正在对申请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核对不予通过,并书面告知申请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对核对通过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名单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7天。
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者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定点的,确定为拟新增定点机构。
公示结束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时与拟新增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签约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85号深圳市人才园5楼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综合业务处。
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在公示后半年内不签订服务协议的,视作放弃申请。服务协议期间有新增约定事项的,通过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受理申请的社保机构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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