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参保范围
《办法》规定,遵义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城镇所有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全部纳入生育保险统筹范围。
保险缴费
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低于遵义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以遵义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度工作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用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1、计划生育手术(包括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
2、生育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范围合法怀孕的女职工或职工未就业配偶,其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报销。
(1)孕期的产前检查费。孕期产前检查费在1000元以下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过1000元的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
(2)孕期需要保胎发生的住院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3)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生育津贴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分娩前正常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的,且在生育后正常参保缴费的,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实际工资的,按生育津贴执行;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职工不得双重享受工资和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作÷30天×产(休)假天数
(2)计发天数。
女职工流产生育津贴: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以上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女职工分娩生育津贴: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合法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依法再生育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下列费用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发生医疗事故属医疗机构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
(四)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发生的除分娩医疗费用外的费用;
(五)因犯罪、酗酒、吸毒、他伤、责任事故造成的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
(六)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