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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非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有新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日前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城乡居民非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

 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在非集中缴费期缴费,需补缴自2015年制度整合以来欠缴年度的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金额。

 凡在我市居住的退役军人服役期间(提供退役证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提供毕业证)、外市户籍人员在外地参保期间(提供外地参保证明)可视同缴费,不再补缴相应年度的费用。



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符合转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需要提出书面申请,正常参保的人员需缴纳当年度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金额,暂停参保的,要根据暂停参保的时间补缴自2015年以来欠缴年度的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金额。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10个月内参保的,只需要缴纳个人补助部分即可。超过10个月参保缴费的,则需要补缴孩子自落户以来欠缴年度的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金额。

通知要求,在非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人员,需要到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乡镇(街道)人社所进行参保登记核定,并打印缴费通知单,然后持缴费通知单到合作银行营业网点进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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